发布日期:2023-08-04 浏览次数:1654
【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起诉
【办案结果】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D某
【辩护人】储博刚,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徐权峰律师团队合伙人,大型心血管病医院顾问,合肥市社会观护团成员,上海邦讼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专家顾问。
赵婵,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徐权峰律师团队精英律师,安徽大学学士,东北林业大学法律硕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与保险争议部副主任。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份,D某在“陌陌”app上与网友聊天得知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手机、身份证帮助他人取现便能获得一定的报酬,由于D某当时经济紧张,网友告诉D某可以给其取现金额5%的报酬,D某便同意帮助取现。后D某带着银行卡按照网友的要求分三次取现共计50000元,取现后D某将现金全部交给网友,D某获得报酬共计2500元。
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D某等人在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的资金流转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资金流转,协助他人进行取现操作,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辩护过程】
1.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接受D某本人委托,第一时间将手续提交检察机关并阅卷,研读卷宗材料,了解案件情况,制作阅卷笔录,分析案件情况;
2. 依据犯罪嫌疑人D某陈述以及阅卷情况,承办律师进行了全覆盖法律与案例检索,认为D某实施的行为可能不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共提出三点法律意见:首先,上游犯罪未查证属实,对于本案的构罪认定缺少关键前提,上游犯罪分子未到案,且无法确认其真实身份,上游犯罪事实亦未能查证属实,认定D某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证据不足;其次,D某主观上不具有帮助上游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其对取现款项的性质并不“明知”;最后,即便认定犯罪嫌疑人D某实施了掩饰犯罪所得的行为,其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3. 后辩护人向检察院提交无罪法律意见书,同时检索形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调研报告”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例检索报告”,印证D某的行为特征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
4. 2023年7月,提交法律意见后,辩护人多次与检察官沟通量刑意见,重点就“本案犯罪所依据的上游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与检察官进行交流;
5. 2023年8月,检察官采纳辩护人的法律意见,对D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办案小结】
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律师在阅卷时应重点查阅侦查机关是否已提供确实证据证明上游犯罪已查证属实,只有上游犯罪已查明属实,下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才能有成立的基础。
承办过程中辩护人应主动积极地与案件承办人沟通案情,抓住案件可辩护重点,进行阐述,同时需参考类似案例,作充足的案例检索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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