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案例!徐权峰、王颖律师承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件获终止侦查

发布日期:2023-06-14 浏览次数:1800

【辩护人】

徐权峰,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金亚太高级合伙人

王 颖,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 金亚太专职律师

【案情介绍】

2022年5、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杨某在王某(在逃)的介绍下,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使用其名下的农业银行卡、光大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帮助他人操作非法转账,涉及的总流水43万余元,非法获利1800元。

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等人在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的资金流转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资金流转,协助他人进行转账操作,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辩护过程】

1. 审查起诉阶段承办律师接受杨某本人委托,第一时间将手续提交检察机关并阅卷,研读卷宗材料,了解案件情况,制作阅卷笔录,分析案件情况;

2. 依据犯罪嫌疑人陈述以及阅卷情况,承办律师进行了全覆盖法律与案例检索,认为杨某尚达不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标准。共提出四点法律意见:首先,杨某提供的银行卡是使用其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的以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银行卡的规定;其次,杨某主观上不具有帮助上游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再次,本案中的上游犯罪尚未查证属实,杨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证据不足;最后,即便杨某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低,到案后坦白、主动退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诸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

3. 后辩护人向检察院提交无罪法律意见书,同时提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调研报告”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例检索报告”,印证杨某的行为特征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

4. 2022年10月9日,提交法律意见后,多次与检察官沟通量刑意见,重点就“本案犯罪所依据的上游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重点阐释;

5. 2022年10月16日,检察院将全案退回侦查机关;

6. 2022年12月16日,侦查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书。


【办案小结】

对于本案,律师在承办时应重点关注侦查机关是否已提供确实证据证明上游犯罪已查证属实,只有上游犯罪已查明属实,下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才能有成立的基础。

辩护人在办理本案过程中,从本罪的法律规定到所有与本罪有关的司法案例,进行了全覆盖检索,将既往案例中的“无罪”“不起诉”理由进行分类总结,寻找本案中可辩护的要点。律师认为,在办理刑事、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法律法规及司法案例的大数据检索报告非常必要,要做到既往案例中“无罪”“不起诉”及法院的裁判理由熟记于心。

法律人的思维判断要穿梭于事实认定与法律规范判断之间,且二者并非截然分开,必须不断地来回穿梭,只有这样,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才能做到游刃有余,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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