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4-12 浏览次数:1749
【涉嫌罪名】组织卖淫罪
【被告人】李某
【审判机关】B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储博刚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亚林刑辩团队成员,为峰律师团队骨干成员,大型心血管病医院顾问,合肥市社会观护团成员,上海邦讼有限公司专家顾问。
【辩护人】赵思清律师,中共党员,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为峰律师团队副主任,先后担任淮南市农业农村局、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市律师行业纪律委员会委员、市律师协会破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案件基本事实】
2022年2月23日开始,被告人许某从他人手中接手经营J浴场,组织多名卖淫女在其浴场内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133752元。被告人郭某为浴场工作人员,负责浴场的日常管理,负责带嫖客到包厢,安排卖淫女到包厢卖淫以及对卖淫女进行管理等。被告人李某为浴场工作人员,明知浴场组织卖淫,仍为其提供个人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用来收取嫖资,并且提供其个人银行卡及密码,协助嫖资的转移。同时李某还负责浴场白天的收银以及浴场工作人员工资的发放。被告人姚某为浴场工作人员,明知浴场组织卖淫女卖淫,仍负责记录卖淫女上钟情况和浴场的晚班收银。2022年6月6日该浴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卖淫女三名。
【辩护经过】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储博刚律师、赵思清律师作为本案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一审阶段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第一时间进行了阅卷并制作了详细的阅卷笔录,在梳理了本案的关键点后,辩护人认为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上存在一些关键的问题:
一、关于本案的定性,辩护人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二、即便认定被告人李某提供收款码的行为对于组织卖淫提供了一定的帮助,也应当将其认定为协助者而非组织者;
三、被告人李某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审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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