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12-29 浏览次数:1124
【罪名】诈骗罪
【审判机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某
【辩护人】徐权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金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涉人身犯罪、涉医犯罪业务部主任
【案件事实与情况】
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叶某注册成立**公司。公司成立后,雇佣被告人张某、汪某为业务经理,负责带领、管理团队发展客户;雇佣范某、王某、李某、宋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业务员负责通过拨打电话或加QQ、微信的方式发展客户投资。具体诈骗方法:由叶某购买手机号码通过业务经理分发给业务员,丁某培训业务员伪装成“白富美”身份通过QQ、微信或者有公司提供的个人信息,积极寻找潜在客户,并在与客户建立联系后,虚构经济条件较好、在平台投资获利的情况,诱骗客户在平台注册开户,后叶某以为装的身份指导客户操作入金,诱使客户频繁操作,赚取高额手续费、过夜费及亏损提成。
2017年7月,被告人汪某带领团队业务员发展客户吕某,致其亏损人民币40000元;2017年6月,被告人汪某负责联系维护原业务员发展客户张某,致其亏损人民币共计292906元。
【案件审理与辩护经过】
金亚太律师徐权峰在案发后接受汪某的委托为其辩护。经过多次会见、反复阅卷,在查阅大量相似案例的基础上提交了多份法律意见书,充分与公检法机关沟通,真正落实全过程辩护、全方位辩护、全手段辩护的精细化辩护理念,深度挖掘有利因素,详细论证相关法理,最终使主要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诈骗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于起诉书指控汪某涉嫌诈骗的两笔事实,第一笔有相反证据证明被害人没有财产损失,相反存有盈利;第二笔存在金额认定错误,被害人损失与汪某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与此同时,被告人汪某系从犯,在整个案件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接受公司指令被动维护离职员工的客户,并未主动发展,主观恶性较轻,加之其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依据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汪某为公司聘用,协助被告人叶某实施诈骗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念其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又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汪某辩护人提出的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信。
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缓刑三年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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