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有问必答83|哪些刑事案件可以和解?
发布日期:2024-07-03 浏览次数:336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的特定情形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自愿和解的,据此公检机关可以提出从宽的建议或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并不是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和解,那么,哪些刑事案件可以和解呢?
问:哪些刑事案件可以和解?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下列刑事案件可以和解
第一,自诉案件。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第二,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件、侵犯财产罪案件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除外。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解释》
第三百二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自愿的,不予准许。END
整理:王林娟
排版:王林娟
审核:徐权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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