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有问必答58|服刑人员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是否影响减刑、假释?
发布日期:2024-05-06 浏览次数:473
引言
财产性判项是指生效刑事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中确定罪犯承担的被依法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判项,以及民事赔偿义务等判项。
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审查原生效刑事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以此作为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因素之一。
那么,服刑人员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是否影响减刑、假释?
问:服刑人员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是否影响减刑、假释?
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认定是否可以减刑、假释的核心在于是否有悔改表现,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会影响减刑、假释,若服刑人员确实无履行能力而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则不影响其悔改表现的认定,仍可以适用减刑、假释。
1.罪犯有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的,应在履行后方可减刑、假释。
2.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不予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除法律规定情形外,一般不予减刑、假释。
3.罪犯确无履行能力的,不影响对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
4.罪犯因重大立功减刑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一般不受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的影响。
问:如何认定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
答: 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
(一)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的;
(二)隐瞒、藏匿、转移财产的;
(三)妨害财产性判项执行的;
(四)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财产情况的。
罪犯采取借名、虚报用途等手段在监狱、看守所内消费的,或者无特殊原因明显超出刑罚执行机关规定额度标准消费的,视为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审查原生效刑事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以此作为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因素之一。 财产性判项是指生效刑事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中确定罪犯承担的被依法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判项,以及民事赔偿义务等判项。
第三条 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当着重审查罪犯的履行能力。 罪犯的履行能力应根据财产性判项的实际执行情况,并结合罪犯的财产申报、实际拥有财产情况,以及监狱或者看守所内消费、账户余额等予以判断。
第四条 罪犯有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的,应在履行后方可减刑、假释。
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不予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除法律规定情形外,一般不予减刑、假释。
罪犯确无履行能力的,不影响对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
罪犯因重大立功减刑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一般不受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的影响。
第六条 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一)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的;
(二)隐瞒、藏匿、转移财产的;
(三)妨害财产性判项执行的;
(四)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财产情况的。
罪犯采取借名、虚报用途等手段在监狱、看守所内消费的,或者无特殊原因明显超出刑罚执行机关规定额度标准消费的,视为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
上述情形消失或者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完毕六个月后方可依法减刑、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
第二条 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二十七条 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整理:王林娟
排版:王林娟
审核:徐权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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