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误治疗致患者伤残 一医院被判赔偿39万
发布日期:2023-04-06 浏览次数:573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难免因为身体不舒服要去医院看病,然而如果遇上不靠谱的医院,可能病情会越治越重,甚至还会延误最佳的治疗时机。近日,东莞中院便审结了一宗因医院延误患者治疗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最终判决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017年12月15日,老李在搬动重物时突然感到腰部疼痛,同时左腿活动异常,排便也十分困难,便赶忙前往乌某医院就诊。经过专科检查和腰部CT、MRI检查,老李被医院确诊为马尾神经损伤、椎间盘膨出和急性腰扭伤。老李住院后,医院对其进行了输液、营养神经以及针灸等保守治疗。
住院十来天后,老李感到自己的症状并未缓解,反而日益加重,于是要求转院治疗。在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进行入院治疗时,该医院诊断老李患有腰椎间盘突出、马尾神经综合征,并在入院当天完善相关检查后立即进行了手术。术后,老李转到康复科做康复治疗,并于2018年2月初出院。
虽然病情得到了缓解,但老李留下了尿便障碍、双下肢活动功能受限等后遗症。老李认为乌某医院存在延误手术时机的医疗过错,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医疗损害进行了司法鉴定。结果显示,老李的重度排尿功能障碍为七级伤残,乌某医院对老李的诊疗活动存在过错,且和老李的目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主因素(过错参与度61%-90%),建议过错参与度以70 %左右为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乌某医院对老李的诊疗活动存在过错、原因力为主因素的事实,有鉴定结论为证,依法予以确认。经计算,老李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约56万元,故判决乌某医院依法承担70%的责任,赔偿老李约39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乌某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东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患者损害后果的形成原因复杂多样,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原发疾病、个人体质及自身过错等原因,共同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情形较为普遍。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对其诊疗行为之外原因引起的损害部分,通常会提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而此类抗辩事由是否成立需根据专业意见综合具体案情予以认定。本案中,乌某医院对李某的诊疗活动是否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李某目前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双方存在较大的争议,一审法院根据李某的申请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此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了相关的鉴定意见。乌某医院虽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不确认,但其未能提出充分的理由或提交有效的证据予以推翻,故二审法院对乌某医院的上诉主张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李某的诉求进行处理合法合理,应予以维持。
来源: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讯员:江楠
编辑:赖心健
审校:廖瑜欢 袁小燕 王创辉
来源:本文转载自“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0
该内容非常好 赞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