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25
【罪名】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审判机关】安徽省六安市某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宣某某
【辩护人】徐权峰律师,高级合伙人、金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人身犯罪、涉医犯罪业务部主任
【案件事实与情况】
被告人宣某某与王某某、李某某等人发生短暂对峙后,双方持械斗殴,王某某、李某某等人难以抵挡开始逃跑,宣某某等人持凶器追赶,追砍过程中戴某后背被人砍伤,宣某某挥刀砍击,致王某某双臂、双手多处受伤。
【案件审理与辩护经过】
徐权峰律师在案发后接受宣某某的委托为其辩护。经过多次会见、反复阅卷,在查阅大量相关案例的基础上提交了多份法律意见书,充分与公检法机关沟通,真正落实全过程辩护、全方位辩护、全手段辩护的精细化辩护理念,深度挖掘有利因素,详细论证相关法理,最终使主要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判决结果】
判决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有期徒刑两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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