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权峰主任参加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东吴刑辩论坛并发言
发布日期:2023-07-20 浏览次数:1352
2023年7月15日,第三届东吴刑辩论坛“刑辩的技术与策略”暨《无罪辩护》新书发布会在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通过线上线下形式圆满举行。本届东吴刑辩论坛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主办,备受关注,汇聚了全国各地刑辩律师。活动线下讨论精彩纷呈,并全程直播,线上观众突破14万人次,反响十分热烈。本次论坛共有五个单元,主题分别是“进攻型辩护”“精彩辩护人”“辩点的挖掘与运用”“无罪辩护”和“法律实务与法律人才培养”。其中,前四个主题是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和扬子鳄刑辩合作出版的四本刑事案例集的书名。五个单元通过圆桌论坛的形式,深入探讨了刑事辩护理论体系和实践策略,为各地刑辩律师提供了一场思想交流的文化盛宴,同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贡献力量。
以下是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中心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徐权峰律师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感谢周小羊主任的邀请,非常荣幸来到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疫情影响,今天的聚会虽是迟到的聚会,但刑辩人的聚会迟了也很精彩。因为刑辩人,聚是一团火,散是满天星,聚散都很精彩。前面两个环节的主题,一个是“进攻型辩护”,一个是“精彩辩护人”,是庭上、幕前的精彩。我们这个环节的主题是“辩点的挖掘和运用”,是庭下、幕后的工作。这个主题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辩点的挖掘,另一个是辩点的运用。我理解的辩点挖掘与运用,是三个问题:一是阅卷;二是证据审查;三是辩点运用。对这三个问题,我总结为三个关键词。
一、阅卷:细节至上
阅卷是刑辩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关键所在,在阅卷上一定要做到细节至上,何为细节至上。首先,阅卷要以怀疑为基础,在阅卷过程中要敢于提出怀疑,以质疑立场去审查证据;其次,在怀疑的基础上,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成为问题、辩点的点,从而构建辩方的法律事实。如何做到细节至上、如何构建辩方的法律事实,基础工作至少是四件套:证据目录、阅卷笔录、时间轴、关系图。对于案情特别简单的案件,可以适当简化。
二、证据审查:有的放矢
如何做到有的放矢,关键是发现“反常”,反常为妖,常是什么,妖是什么?常是法律规范、程序规定和常情常理等;妖就好理解了,一切与“常”不相符的就是“妖”,这就有点绝对,但是发现辩点、证据审查,是一个筛选、初查,发现异常的过程,接下来才是严谨的审查、判断。
如何做到发现“反常”,要做好两个工作:一是法律法规检索,上到法律规定,下到会议纪要、裁判观点,一定要穷尽,横要到边,纵要到底;二是类案的检索,对裁判观点、行为模式、要件事实以及情节进行梳理和总结。这就是“常”的部分。举个例子,也是我入选《辩点的挖掘与运用》这本书中的案例,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其中一笔故意伤害的事实发生在2011年,却为什么要适用2014年后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注:新标准),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正常情况下,应当适用2014年以前施行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注:旧标准)鉴定为轻伤。依据此逻辑,就会发现,按照当时的伤情根本就不符合旧标准中轻伤的条件。通过发现这一关键事实和问题,在咨询相关影像学、临床专业人士后,更加确信,该伤情既不符合轻伤标准,也不符合轻伤二级的标准,为后面推翻指控,判决故意伤害罪不构成奠定坚实基础。
了解常态,以常态为准了解非常态的情况,既包括实体也包括程序,既包括言辞证据,也包括实物证据。继而有的放矢的追本溯源,了解“妖”态下的原因、逻辑,深挖辩点。
三、辩点运用:全力聚歼
在进行了阅卷及证据审查后,后面要做的就是辩点的归纳与运用,找出辩点所在的根本目的是辩点的运用,从而实现辩护的目的。在辩点的运用中我归纳为四字“全力聚歼”。
通过阅卷、证据审查,问题很多,但是不是都能成为辩点,要一一去“歼灭”,不一定。在运用辩点时应当有所取舍,也即这里的“聚”就是有所取舍,不能面面“聚”到。辩点问题涉及程序违法问题、实体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其他瑕疵问题,在辩点运用上往往面面俱到的效果并不佳,应当围绕“辩护目的”,实现“辩护目的”的问题辩点重点辩护,全力聚歼。因为阅卷、证据审查,辩点运用均以实现辩护目的为宗旨,在时间、空间有限的情况下,对辩点的运用应当有所取舍。
最后,辩护的精彩不仅有进攻,也有防守反击,不仅有庭上的精彩辩护,也有庭下辩点被挖掘、被发现的惊喜。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离不开幕后的细致阅卷、证据的认真审查,它体现的不只是舌灿莲花的律师辩护风采,更是法律问题专业化、技术化运用的全面体现。
附:1、相关案例: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涉黑案件量刑九年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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