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安厅监管总队最新通知:进一步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

发布日期:2023-06-14 浏览次数:746

为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江苏省公安厅监管总队于近日下发通知,就进一步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作出部署(苏公监﹝2023﹞11号)。此前,江苏省公安厅收到省政协“关于保障律师会见权的相关规定得到有效执行”的提案,指出省内部分地区看守所仍旧要求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等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书材料。

为此,江苏省公安厅监管总队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保障律师会见权重要意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看守所是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宣传阵地,保障律师会见权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焦点问题,是看守所严格执法、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各级公安监管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敏锐性,依法平等保障律师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关于“依法规范落实,多措并举保障律师会见权”,通知明确——

1.依法及时安排会见

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侦查机关已经事先书面通知看守所的,还应当查验侦查机关许可会见的证明(未事先接到书面通知的,不应当查验此项证明)。

手续齐全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因律师会见室数量不足、办案单位正在讯问等情况无法及时安排会见的,应当向律师说明原因,并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部门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对于需要临时借用讯问室安排律师会见的,应当事先征得辩护律师同意,并关闭音频和录音设备。

2.规范落实会见制度

律师应当遵守看守所安全管理规定,严禁携带违禁物品进入会见区,严禁带未经办案单位核实或许可的律师助理、翻译以外的其他人员参加会见,严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违禁物品、文件。

发现律师在会见中有违规行为的,看守所应立即制止,并及时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

律师认为自己的会见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向看守所及所属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或者检察机关投诉,各看守所应当在接待大厅显著位置公布受理律师投诉的机构名称和具体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各市局监管支队明确专人负责接收和处理律师投诉。

3.建立律师特约监督员制度

根据看守所“强基础促规范提质效”专项活动部署要求,6月底前各市局监管支队应当建立律师特约监督员制度,制定律师特约监督员聘请和管理使用办法。

各地要加强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巡查监督工作,充分发挥特约监督员对看守所工作的监督作用,促使看守所更多地与社会沟通,接受监督,改进工作,确保特约监督员巡查监督工作取得实效。通知要求,各级公安监管部门要结合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部署,开展制约律师会见瓶颈的问题梳理、难题排查,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主动与律协、律师事务所沟通联系,听取律师意见建议,换位思考,提出改进工作的有效举措,全力破解难题。省公安厅将看守所保障律师会见工作纳入等级评定考核内容,各市局监管支队要加强对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督促检查,加强和改进律师会见工作,将其作为深入推进公安监管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推动公安监管工作高质量发展。

(本文转载自“律媒智库”公众号,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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