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志聪律师亲办案例-非法狩猎认罪认罚量刑一年半实判一年

发布日期:2022-02-10 浏览次数:1040

韦志聪律师亲办案例-非法狩猎认罪认罚量刑一年半实判一年(实报实销)

承办律师:

韦志聪,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金亚太司法研究所成员、王亚林刑辩团队成员。

案情简介:

20199月初至10月底期间,被告人耿某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获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利用手机微信群组织、安排陆某安等人在农田、芦苇荡等地捕鸟。现场查获所捕各类鸟类共计98只。经鉴定,被查获的鸟类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费用数万元。另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

辩护经过:

从韦志聪律师接受委托之后,第一次会见被告人陆某安,了解案件情况后,得知被告人陆某安患有严重疾病,符合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的条件,多次与承办人沟通,最终决定对陆某安作出取保候审。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陆某安得量刑建议为一年半(实行),经过辩护人与法官、公诉人的多次沟通,在开庭前将量刑建议变更为一年(陆某安被羁押已满一年),庭审后当庭宣判。

韦志聪律师提出:

(一)被告人陆某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对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和环境损害进行了赔偿;

(二)被告人陆某安自愿认罪认罚,属初犯、偶犯且身体患有疾病。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陆某安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执行完毕)

3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主要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7 法释〔2000〕37号)

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意见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影响判刑】建议尽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积极配合】【影响判刑】应当配合相关机关,如实回答案件相关问题,且不袒护他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三)【坦白案情】 【影响判刑】在交代案情时,行为人可以说明案件发生后采取了哪些积极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损失。

(四)【诉讼权利】【权利行使】若有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被公安机关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影响诉讼时间】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过法定期限(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逮捕后被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刑事会见】【影响全案】如果在侦查阶段,那么仅有律师能够进行会见,所以可以在侦查阶段便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违反的法律法规,避免因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规而造成更坏的后果。

(三)【取保候审】【合法权利】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庭审阶段

(一) 【回避】【当事人的权利】如果发现参与审理的法官、书记员、陪审员和案件有关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请,让他们回避。

(二) 【诉讼权利/人格权】【当事人的权利】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如自由辩论的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质证权利】【当事人的权利】参与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对于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内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

(四)【自我辩护权利的行使】【当事人的权利】有权参与法庭辩论,并进行最后陈述。

(五)【遵守庭审规则】【当事人的义务】在参与庭审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庭规则,对司法人员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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