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抢夺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认定标准总结
发布日期:2022-06-20 浏览次数:903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千元以上。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三万元以上。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二十万元以上。
附:2014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发布实施,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2014)184号批复,现对我省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千元以上。
二、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三万元以上。
三、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二十万元以上。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2014年8月29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0
该内容非常好 赞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