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权峰律师参加同济大学法学院刑事辩护论坛并发言
发布日期:2025-07-12 浏览次数:17
2025年7月12日,由同济大学法学院主办,扬子鳄刑辩支持的同济大学法学院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论坛“刑事辩护的刚柔并济”暨《二审辩护》新书发布会在上海同济大学召开。
以下是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总支副书记、高级合伙人徐权峰律师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一攻:发现关键辩点——检材污染
案件一开始,公诉方指控的核心是J公司排放废水中镍含量严重超标数百倍。但我们在阅卷和调取现场录像时,发现了一个致命问题:环保部门取样用的容器在录像中“亮闪闪”。通过询问当事人,我们确认了这是铁质容器。检测含镍废水,是不能使用铁质容器的,于是,我们第一时间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
于是环保局重新做了一个侦查实验,并回函给检察院说“容器虽有镍析出,但影响不大”。我们原本只是质疑取样容器违法导致检材可能被污染,他们这个“影响不大”的结论,反而自认了容器本身确实有镍析出,坐实了检材必然受到污染,检测报告完全不可信。这就是我们“攻”的第一个关键点,直接动摇了指控的核心基础——含量数据。
二防:保守策略与合规运用
但同时,我们也有“防”的考量。因为当事人作为一名外地企业家,最担心的是被收监。因此,在积极进攻程序违法、证据失真的同时,我们也采取了相对保守的策略:申请企业合规整改。我们向检察院强调:一方面,关键证据(检测报告)因严重程序违法应被排除;另一方面,J公司排放的污水最终进入了市政管网、由污水厂处理,并未造成现实的直接环境污染,社会危害性较小。经过多次沟通,检察院采纳了合规申请。最终,2023年4月,检察机关对J公司作出了不起诉决定。遗憾的是,他们仍然起诉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一审法院判了缓刑。
三攻:上诉运用新司法解释
我们选择了上诉。上诉过程中,我们继续坚持证据违法、检材污染的核心辩点。案件发回重审期间,发生了戏剧性转折——2023年,二审开庭期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对“有毒物质”的认定标准发生了重大变化:要求相关重金属必须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才能认定为“有毒物质”。
这对我们案件意义重大!因为公诉机关在一审后期,看到含量指控不稳,已经改变了策略,转为指控“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镍)”(依据旧解释,对镍含量无明确要求)。但现在,新解释要求“有毒物质”必须“超标”。而我们的核心辩护恰恰证明了证明镍“超标”的关键证据(检测报告)是无效的,我们立刻抓住这一点,在重审中主张: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新解释:既然无法证明排放物中镍含量“超标”,就不符合新解释中“有毒物质”的定义,指控的“严重污染环境”就不能成立,我们追求的是无罪。
四防:步步为营,最终妥协
然而,重一审法院面对环保局等外部压力,态度依然强硬,虽然减了几个月刑期,但还是判了缓刑。我们再次上诉至中院。在二审阶段,法官与我们沟通,认为追求绝对无罪风险很大,询问能否协商一个相对不起诉(即检察院撤回起诉)。但当时,基层检察院不同意撤回。
此时,我们再次展现了“防”的策略:步步为营,保住核心利益(避免实刑)。考虑到案件久拖不决对当事人的压力,以及二审检察院后来更换了承办人,我们经过评估,选择了在二审阶段与检方协商,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2024年8月,W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公司法人和总经理免予刑事处罚。实现了“两免处”的目标。
这让我想到之前与蓝天彬主任“共同办理”的一个销售伪劣产品案。那个案子我们提了管辖、审计报告(成功减掉500万)、重新鉴定等“攻”点,发回重审以后,已经开了三次庭,但目前关于缓刑或实报实销的谈判仍不理想。目前来看,管辖、重新鉴定、立案标准、检材物证、以及“报案者、抓人者、立案者”身份关联的问题在重一审依然解决不了。这提醒我们,在复杂案件中,除了“攻”与“防”,可能还需要更多的智慧和耐心去周旋。
希望这个案例分享对大家有所启发。让我们在刑辩道路上,共同分享,共同进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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