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首席律师徐权峰在首届安徽省“法律实务典型案例”研讨会评议刑事案例并发言
发布日期:2025-04-12 浏览次数:45
2024年4月11日至12日,首届安徽省“法律实务典型案例”研讨会在安徽大学法学院圆满举办。本次会议由安徽省检察官协会、安徽省法官培训学院、安徽省律师协会、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联合举办,旨在搭建法律职业共同体交流平台,推动法律实践与理论深度融合。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徐权峰受邀参加本次研讨会,并在刑事案例教学研讨会上发表评议意见,现对徐权峰律师的现场发言整理成文,予以分享。
感谢主持人,非常荣幸来到安徽省首届“法律实务典型案例”研讨会。感谢主讲人徐智检察官,钦佩你在章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中,作为检察官的坚持和担当,顶住压力,最终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本人也曾办理过破坏环境资源的案件,一起污染环境历经“四审”最终免予刑事处罚案件。一审有罪,上诉后二审发回重审,又历经重审、重二审,虽然实现了免予刑事处罚,但遗憾没有实现无罪。而本案在庭前即实现了无罪,监督公安机关充分取证后最终撤销了案件,实属难得。更难能可贵的是,徐检一直以“办的不只是一个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的理念办理案件,并实现了法律的公正,对此我深表敬佩。
今天是刑事案例教学研讨会,在座有不少法科生,我也带了不少实习律师和见习律师,他们初接触案件,往往不得其法。我就从这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辩护的角度,谈谈办理刑事案件的三点体会:
一、穷尽法条。徐检从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全面判断证据的种类,证据规则和法条选择来全面审查本案。而我也注意到起诉意见书中的“细节”:因汛期涨水才与秋浦河连成一片,那就涉及事实判断,即案发地是否属于禁捕水域的问题,并且本案中章某捕捞水产品共计五六百斤,非法获利仅两千余元,而相关法条明确规定构罪要件为非法捕捞五六百公斤或者获利达1万元以上。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我是从“出罪”的角度考虑,那么如何出罪呢?穷尽法条,做到“横要到边,纵要到底”,要穷尽相关的法条,包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各种规范性文件,甚至批复等等规定,要了解构罪情形、构罪概念、专业术语等,正如刚刚主持人谈到的交通肇事案中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虚拟货币案件中金额如何认定的依据,在相关的法条,甚至行业规范里面要尽可能找到“有利”的依据,从而去说服检察官、法官,这样才更有力度。
二、榨干法条。王亚林刑辩团队提出要“榨干法条,为我所用”。找到法条以后,我们要榨干法条内容,找到关键句、关键词,挖掘它的外延和内涵。刑法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中的禁捕区,从保护水域生态的角度来说,一般应当理解为天然水域。
除了榨干内容外,还要“为我所用”,为辩护所用。禁捕区没有明确的含义,那我们怎么去理解?既然是涨水以后形成,是否属于天然水域。同样,涨水以后连成的水域,属不属于禁捕区域。我们首先应当榨干法条的内容,不断发掘它的外延和内涵。天然水域的内涵不应包括涨水所扩张的地方,特别是不应包含原禁捕区域外,因涨水连成一片的水域;其次要研究法益损害的问题。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保护的法益是水资源生态,既然案发地不是天然水域,也不是原始禁捕区域,那么行为的危害性显然就达不到严重破坏水资源生态的程度。
三、紧扣法条。紧扣法条,不是机械司法。举个例子,是本人办理的T某非法运输弹药50万发的案件,这个案件经历过刑拘、批捕到羁押八个月后取保,也经历了管辖异议提出、驳回到移送管辖,也经历了定性争议、改变罪名到最终不诉。这个案件我们是怎么去紧扣法条呢?按照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的规定,运输50万发子弹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运输证才能运输。本案已办理运输证,但是从A地运输到B地。
而本案中因单位仓储能力有限,T某根据上级指示,在未办理B地到C地运输证的情况下,直接电话通知运输人员改道,将50万发子弹从A地运输到C地。本案辩护中,我们紧扣法条,确实存在违反运输证目的地情况,但并非没有办理运输证,这是其一;其二,认定“非法运输”的危害性要与该选择罪名中“非法制造”“非法贩卖”的社会危害性相当,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运输”;其三,本案中实际使用人和最终目的地均是C地,进一步降低了其社会危害性。
非法运输弹药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虽然涉案弹药数量特别巨大,但是T某行为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如果机械理解法条,那么T某涉案50万发子弹的行为,量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显然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同样,对本案中章某的行为,也应当从是否达到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中电鱼、毒鱼和炸鱼行为相似的危害程度进行判断,才能认定其行为是否构罪。
正如法律谚语所讲的“目光要在事实和规范之间来回穿梭”,准确认定事实、审查证据,应做到:穷尽法条、榨干法条、紧扣法条。
一案一人生。所有的案件都是一个个具体的人在办,我们法律共同体理应共同努力,避免机械司法,防止罪责刑不适应甚至有违常识、常理的案件出现。希望借助今天这么好的平台,常交流、多碰撞、促共识。
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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