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有问必答95丨刑事庭审中,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律师可以作无罪辩护吗?律师可以既作无罪辩护又作罪轻辩护吗?

发布日期:2025-04-07 浏览次数:73

引言:近期,有当事人对刑事庭审中律师辩护权与被告人认罪认罚态度之间的关系提出疑问: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律师是否可以作无罪辩护?律师是否可以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作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本文将结合法律条文、司法实践以及相关案例,探讨律师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如何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以及独立辩护意见是否会影响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效力。

问:刑事庭审中,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律师可以作无罪辩护吗?

答: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利由法律明确授予,原则上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律师仍然可以提出被告人无罪以及罪轻的法律意见。因此,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原则上律师仍然可以作无罪辩护且不视为被告人对认罪认罚的反悔。  

问:律师可以既作无罪辩护又作罪轻辩护吗?

答:如上所述,律师享有独立辩护权,包括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量刑辩护)。而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对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因此,刑事庭审中律师可以在作无罪辩护的同时,补充罪轻辩护(量刑辩护)的内容。

律师提醒:

辩护人的独立辩护意见并不能代表推翻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态度。辩护人作无罪、罪轻等突破量刑建议的辩护,并不能当视为被告人对认罪认罚的反悔,也不应导致被告人所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无效。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曾某某、陈某某介绍卖淫案,尚某某、薛某等污染环境案等案例均支持这一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律发通﹝2017﹞51号

第五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律师在辩护活动中,应当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意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

曾某某、陈某某介绍卖淫案——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人突破量刑建议辩护不影响具结书效力

入库编号:2023-05-1-371-001

裁判要旨: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辩护人虽作突破量刑建议的辩护,并不导致具结书无效。辩护人突破量刑建议的辩护,仅为履行独立辩护职责,最终的刑事责任依然由被告人承担。当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作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适用比已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确定的刑事处罚更轻的量刑辩护,仅是履行独立辩护权的表现。只要被告人始终认罪认罚,就不能因为辩护人基于辩护职责提出较轻刑罚的辩护意见,从而视为被告人不愿意认罪认罚、认罪认罚具结书无效,并让被告人对已明确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的预期落空。

尚某某、薛某等污染环境案——辩护人依法发表辩护意见不能当然视为被告人对认罪认罚的反悔  入库编号:2023-11-1-340-010

裁判要旨:辩护制度是一项基本刑事诉讼制度,辩护人提出罪轻、无罪或者量刑意见系其职责所在。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一项宪法性权利,辩护人依法发表辩护意见不能当然视为被告人拒不认罪,亦即辩护人的独立意见并不当然推翻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态度。

整理:孙煌舒

排版:孙煌舒

审核:徐权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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