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疫情防控治理

发布日期:2020-02-05 浏览次数:812


  这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2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研究和加强疫情防控工作,从体制机制上创新和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举措,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水平。为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我们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全面依法防控、依法治理,在法治轨道上切实推进疫情防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疫情防控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任何突发疫情所引发的公共应急事件,都隐藏着高度的不确定性、极大的风险性和严重的破坏性。一旦疫情突然暴发,常态下和谐安宁的社会秩序就会被打破,各种正常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广大社会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面临严重危害。如果应对防控不力,就会导致各种矛盾升级,引发严重的公共危机。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充分有效地发挥法治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法治,作为现代国家治理最重要的规则之治,蕴含着人们普遍认可的价值准则。它凭借其特有的法的安定性、正义性与合目的性等价值功能,将既定的混乱纷争纳入法律秩序,以达致社会秩序的稳定安宁,充分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并引导政府精准决策、实施符合科学规律的防控措施。这正是疫情防控方面的应急法治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将其立法目的明确规定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面对突发疫情,必须立即启动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常规的平时状态随之转入到特殊的应急或紧急状态。而这套应急管理体系必须是事前已经建立起来的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应急法治体系,否则难以确保科学高效有序地防控疫情。同时,应急状态下的治理,不同于常规状态,政府必须发挥更加主导作用,集中和加大其采取特殊应对措施所必要的公权力而适当克减部分私人权利,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这样又极易造成对私人权利的过度限制,因此特别需要将其纳入法治的轨道,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合理划定公权力界限与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关系的作用。

目前在我国,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已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构建了一整套比较完备的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理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法规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应急状态确认与宣布,疫情预防中的风险评估、安全防范、疫情监测、预警及疫情信息报告、通报和公布,疫情控制中的疫区宣布、人员隔离、场所封闭、交通管制、疫区封锁、紧急调集调用、临时征用等应急处置措施及医疗防护救治、物资储备、资源调度等救援保障措施,以及应急期间的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内容,为依法防控疫情及应急处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在此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各级政府依据这些规定采取了相关防控措施,做到了依法有效应对。但是,也存在一些的短板和不足,亟待更进一步提升法治化水平。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疫情防控治理能力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领导干部作为治理者,在疫情防控各环节各方面都担负着重要的法定职责,必须积极主动、依法全面履职。越是在紧急状态,越需要厉行法治,带头强化法治理念、严格遵守法治原则,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确保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


要坚持权利保障的思维方式。一旦进入应急状态,为有效防控疫情,维护秩序安定随即提升为更高位阶的价值,公民的部分权利会因此而受到限制和缩减。例如,因采取强制隔离、阻断交通、封锁疫区等措施而带来公民人身自由限制,因紧急征用而导致公民财产权的缩减等。但是,限制公民人身财产权必须具有明确法律依据,严格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救助保障。同时,公民的生命至上,健康高于一切,必须始终将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不得加以减缩。公民的知情权、隐私权、人格尊严等基本权利也不能加以任意限制。例如,感染者、密切接触者的身份、住址等个人信息,不能随意公布。知情权作为一种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往往还直接涉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必须得到充分保障。


要坚持利益均衡的思维方式。在应急状态下,由于公民的权利会受到比平时更多更严的限制,必须更加严格地遵守平等对待、比例等利益均衡原则,以确保所采取措施的实质合理性。平等对待原则要求所采取的措施必须对各种利益相同者为同等对待,情况不同者为区别对待;比例原则要求所采取的措施应当为实现公共利益之必要,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尽可能最小损害个人利益的措施,不能过度限制或侵害个人权利。


要坚持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的思维方式。公开是最好的防疫。让公众及时、准确、全面知晓疫情信息,可以使其树立更强的风险防范意识,切实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信息就是生命。面对突发疫情,广大公众对信息的需求会比平时更大,政府必须确保疫情信息的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在疫情面前,并非所有的领导干部都是专业出身,对于信息结果的判断,必须提升对专业意见、专家判断的尊重。同时,还必须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求、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发动公众自主参与,展开充分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防疫抗疫。


  着力构建科学高效有序的疫情防控法治体系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目前在我国,疫情防控及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应对中也暴露出一些短板。必须以良法善治为引领,进一步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加强配套制度建设,着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治体系。


深入推进疫情防控重点领域科学立法。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必须依靠科学,充分反映病毒感染及疫情传播规律,体现科学防治的治理思维。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已明确写入传染病防治“依靠科学”的基本原则,必须按照该原则进一步修改完善传染病疫情防控、疫情信息发布等各项具体制度。在疫情防控方面,法律规定在“必要”时可以采用疫区宣布、交通关闭、人员隔离等阻断病毒传播的强制措施。为了避免实践中出现简单粗暴 “一哄而上”的封路、封村等无序状况,防止不加区别一律采取统一集中隔离的不科学做法,必须尽可能明确“必要”之基准,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对不同隔离对象、隔离方式作出区别化的具体规定。在疫情信息发布制度中,目前尚存在疫情信息界定不明确、发布主体单一等问题,造成信息公开滞后。对此,必须科学界定疫情信息判断标准,细化发布主体及程序、方式、时限,构建公众参与、信息交流互动机制。


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相关领域配套制度建设。疫情防控及应急管理是一个复杂广泛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相统一,协同推进野生动物保护、食品安全等相关领域的制度配套建设。根据流行病学的分析,很多野生动物中都存在大量病毒、细菌、寄生虫等有可能危及人类健康的隐患,不当利用野生动物存在导致大规模疫病传播的巨大风险性。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应根据生态系统整体保护的理念,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进一步扩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范围,全面禁止非法捕杀交易利用野生动物及制品,全面禁食有可能食用有风险的野生动物,明确禁食野生动物的具体范围及其法律责任,加大监管查处力度。〔作者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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