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权峰律师团队就“李某、梅某涉嫌强奸案”召开案例研讨会议
发布日期:2024-11-22 浏览次数:49
2024年11月21日,徐权峰律师团队案例研讨会议在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37层大会议室举办。本次研讨的案例是“李某、梅某涉嫌强奸案”,由金亚太毒品犯罪辩护部副主任、团队合伙人储博刚,团队优秀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汪伟鹏共同提交。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党总支副书记、副主任、团队首席律师徐权峰担任点评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宜林、金亚太网络辩护部主任、高级合伙人花文静、徐权峰律师团队全体律师以及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的多名优秀同仁、被告人家属共同参加本次案例研讨。
储博刚、汪伟鹏两位律师向与会律师详细介绍了案情和案件办理的疑难点,并回答与会律师就案件事实、证据、程序等方面的提问。随后,与会人员针对案件焦点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并回答了家属的一些疑问。
刘宜林认为:从受害人的酒醉状态和双方此前交往情况来说,对于证明李某没有强奸故意是不利的,但李某没有给梅某房卡的行为可以反映李某没有提供帮助他人强奸的故意。本案中DNA的取样没有取样记录,对当事人的血液酒精含量也并非第一时间进行抽血检查,可以从证据缺乏的角度去辩护。
唐勤认为:在酒店房间内,李某已经对周某采取手段,让周某陷入现实紧迫的危险中,属于着手行为,但可解释为强制猥亵的着手。此外,李某在微信上劝梅某不要去谭某房间,行为上也没有把房卡给梅某,并无法预料到谭某开门这一意外情况,构成共犯脱离。
孙煌舒认为:本案中被害人有两个,但其中周某遭受的暴力远没有达到压制其反抗的程度,因此可以往强制猥亵的方向去争取,从而影响到对司法机关对李某的主观恶性的评价。在辩护上,因为本案的最重要的证据就是被害人的供述,建议在庭审时要申请被害人到庭,针对本案的诸多关键细节进行发问,从而动摇公诉方构建的证据链条。
陈纪伟认为:李某对谭某的行为是有争取无罪的空间的。谭某当时是否处于醉酒状态,一个关键证据就是公安进行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谭某与其他人的数值差距较大,公安也没有作出合理解释。对于谭某,要结合她的社会阅历、报案时的情况等综合判断,通过严格质证,从而核实谭某案发时的意识状态。
李国阳认为:周某先是与梅某在一个房间并对其强奸的行为进行了抵抗,并且事后并没有第一时间报警,而是先去看谭某的情况,那随后李某的行为在周某清醒的状态下是否构成强奸,是存在争议的。并且李某并非采取很严重的暴力,属于能达目的而不欲,更接近犯罪中止。对于谭某,要抓住其主动给梅某开门这个细节,并结合这些年轻人此前的交往行为模式判断李某对谭某是否构成强奸。
胡霄认为;如果没有明确的证据,仅从程序上来考虑,李某对谭某的行为想要辩护为不构成强奸,难度比较高。而就李某对周某的行为,可以往强奸中止去考虑,因为就周某供述显示,其只是指甲折断一个,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为构成很严重的暴力,因此应认定李某为自动性的放弃。
李林认为:对于李某是否违反妇女意志,要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角度考虑,将事前李某、谭某之间微信聊天记录体现双方关系暧昧,事中李某拍摄的视频,事后谭某的供述这些方面结合起来,评价李某对谭某是否构成强奸。此外赞成从李某对梅某构成共犯脱离、李某对周某构成犯罪中止的角度去辩护。
花文静认为;判断本案是否构成强奸,最重要还是要看被害人醉酒状态下是否失去性同意能力。而醉酒可能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仅以谭某在出租车和前台的一些表现来论证其没有陷入醉酒状态,是相对薄弱的。此外李某主观上是否知道对方醉酒,性防卫能力削弱和是否能够排除双方自愿发生关系的合理怀疑,也是本案辩护的重要方面。因此需要调查李某与谭某的交往时间、方式、关系程度,同时调取李某的品格证据。
点评人徐权峰主任认为:第一,本案中如果仅是李某与谭某发生性关系,那建议可做无罪辩护,但考虑到李某发的信息以及后面跑到周某房间这些情节,本案结果不容乐观。
第二,需要对血液酒精含量没有第一时间鉴定、勘察现场没有保护好这些程序问题提出质证意见,并尝试恢复李某自行删去的其他视频,以证明当时李某真实的意识状态。
第三,从辩护风险上来说,坚持无罪辩护要考虑到对李某被认定的自首情节的影响,这直接关系到李某的量刑,也是两位辩护律师最大的顾虑。因此,对于本案后续的辩护策略,需要慎重考虑。
在徐权峰主任进行最后总结后,本次会议圆满结束。刑事辩护如漫漫行路,每一个辩护策略的评估取舍,正如走向每个岔路口前的艰难抉择。感谢团队和律所的各位同仁协力帮助分析案情,提供思路。储博刚、汪伟鹏两位律师也将继续尽全力挖掘案件辩点,为当事人依法争取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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