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有问必答76|进入无人居住的房子盗窃,能否被认定为“入户盗窃”呢?

发布日期:2024-06-18 浏览次数:524

我国《刑法》规定了盗窃罪定罪的情形之一便是“入户盗窃”,那么何为“户”,进入无人居住的房子盗窃,能否被认定为“入户盗窃”呢?

问:进入无人居住的房子盗窃,能否被认定为“入户盗窃”呢?

答: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户”,关于“户”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户”是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户”是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户”的范围,解释为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第四,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了户定义的“供他人居家生活”不仅包括以婚姻或血缘关系维系的家庭生活,也包括单独一人和基于同事、朋友等密切关系维系的居家生活。房屋因居住者外出等原因暂时无人居住的,如果屋内供居家生活的设备基本齐全,且居住者仍会不定期回来居住的,该房屋仍应视为“供他人居家生活”。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入户强调“家庭生活”,且入户行为属于非法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具有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相同性质(但程度不同)的法益侵害性,即侵犯了住宅的安宁与平稳,同时在侵犯公民住宅安宁与平稳的背后,还隐含着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害危险。这也是立法为何将“入户盗窃”作为盗窃罪定罪的情形之一的原因。故此,无人居住的房屋一无“家庭生活”属性,二不存在人身权利的侵害危险,不能被认定为入户盗窃。


此外,“法答网精选答问”(欲见详情请点击)对这一问题也给出了明确答复:住所虽然与外界相对隔离,具有“户”的场所特征,但因无人居住,尚未供他人家庭生活,不具有功能特征。从立法目的看,将入户盗窃规定为盗窃罪的一种入罪情形,目的在于强化对户内人员人身权利的保护。而进入无人居住的房屋通常不存在这一问题。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二款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2、“户”的界定

(1)“供他人居家生活”不仅包括以婚姻或血缘关系维系的家庭生活,也包括单独一人和基于同事、朋友等密切关系维系的居家生活。

房屋因居住者外出等原因暂时无人居住的,如果屋内供居家生活的设备基本齐全,且居住者仍会不定期回来居住的,该房屋仍应视为“供他人居家生活”。

(2)“与外界相对隔离”是指对户采取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比如用房门或者院墙将户与外界隔离,以警示他人不能随意进入。

非共同租住者非法进入合租房实施盗窃,不论是进入客厅、厨房等内部公共区域还是进入各租住者的房间,均属于入户盗窃。合租者在租房内盗窃其他租住者财物的,如果是在客厅、厨房等内部公共区域盗窃的,不作为入户盗窃;如果是进入其他租住者的房间盗窃的,则应视为入户盗窃。

参考文献

熊亚文:《盗窃罪法益:立法变迁与司法抉择》,《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10期。

典型案例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入户盗窃中“非法入户”认定的三重标准

《人民司法》刑事案例:认定入户盗窃须以非法入户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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