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有问必答73|什么情况下可以被暂予监外执行?

发布日期:2024-06-11 浏览次数:224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以及无期徒刑的女性罪犯因具备或出现某种法定特殊情形不宜在监内执行的,暂时将其放在监外交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的一种变通方法。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被暂予监外执行呢?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被暂予监外执行呢?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PART.01



参考文献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六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二款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抄送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应当及时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二)是否属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

(三)是否属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四)是否属于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五)是否属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

(六)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

(七)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整理:王林娟

排版:王林娟

审核:徐权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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