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例及裁判要旨

发布日期:2024-05-30 浏览次数:238

引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本文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关键词在人民法院案库共搜索得到刑事案例10个,均为参考案例。

主要集中在虚开、虚开行为的内涵、犯罪数额、单位犯罪、企业合规等的认定。通过对这些案例裁判要旨进行分析,从而释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疑点、难点,为办理此类案件提供参考。


参考案例

01入库编号2023-05-1-146-001

赵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虚开行为”的内涵及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

裁判要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行为的界定,要结合被告人的主观目的进行认定。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从国家骗抵税款的虚开行为,本质上与诈骗犯罪无异,危害性大,因此刑法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定了严厉的法定刑。抵扣税款的前提是进项已缴纳税款。对于虽有实际交易、但没有缴税的业务,因其购买环节没有缴纳税款,因此其也无权抵扣;被告人若从第三方购买发票进行抵扣,本质上就是骗抵税款的虚开行为。被告人购买发票的“开票费”等支出,卖票方不会作为税款上缴国家,对国家而言损失的是被告人抵扣的全部税款,因此犯罪数额中不能扣除“开票费”。

02入库编号2023-05-1-146-

002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并罚原则

裁判要点:个人既是单位所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承担单位犯罪责任;同时又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应当分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分别量刑,再根据数罪并罚的规定进行并罚,不能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金额直接累加认定虚开犯罪数额。

03入库编号2020-18-1-286-001

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点:在无真实货物购销交易的情况下,循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均已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纳税申报,整个流程环开环抵、闭环抵扣,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行为人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没有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和主观故意,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

04入库编号2023-05-1-146-003

广西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审判阶段对涉案企业开展合规改革的探索

裁判要旨:涉案企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作出合规整改的承诺,通过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人员和机构对企业开展一定期限的合规整改,帮助企业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建立并完善预防、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内控机制。经过合规整改第三方评估管委会的审查后,法院将整改结果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结合,可对涉案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或主管人员从宽处罚,将“治罪”与“治理”有机结合。

05入库编号2023-05-1-167-004

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单位犯罪中已注销公司造成的税款损失能否向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追缴

裁判要旨:在被告单位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相关能力,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存在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或赃款流向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不宜在刑事判决中直接向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追缴某科技公司所涉税款。

06入库编号2024-05-1-146-001

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宣告无罪案——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未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裁判要旨:不以骗抵国家税款为目的,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未造成国家税款被骗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07入库编号2024-03-1-146-001

夏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有真实交易代开行为与无真实交易虚开行为的区分

裁判要旨:1.有实际经营活动的公司从事虚开发票行为,往往与实际交易行为交织,对此要进行社会危害性的实质判断,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判断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骗取抵扣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准确区分不同虚开行为。

  2.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并非专门的开票公司,但其为降低成本从他人处以不含票价格购进货物,即在进货过程中未向国家交纳增值税款,仅以支付开票费方式从与其无真实交易的第三方获取进项发票,用于抵扣其实际销售货物所交纳的销项税。只有在真实交易环节交纳了增值税,才有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税款的权利,虽有实际经营,但在让他人开票环节并没有对应的真实交易,也没有交纳进项增值税,却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用于抵扣销项税,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

08入库编号2024-18-1-146-002

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二审程序中适用企业合规整改的考量

裁判要旨:1.对于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犯罪的刑事案件,可以适用企业合规整改。对于完成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对于在审判阶段申请开展合规整改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视情直接组织开展。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涉案企业,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进行合规整改的,可以在第二审程序中开展。

09入库编号2023-16-1-146-002

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罪犯原判刑期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假释考验期限应适用有期徒刑假释的规定

裁判要旨:原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历经减刑后,其原判刑期减为有期徒刑的,在符合假释条件予以假释时,其假释考验期限应适用有期徒刑假释的情形,即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10入库编号2023-05-1-081-001

刘某甲等12人走私贵重金属、骗取出口退税案——涉骗取出口退税的走私行为能否认定为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裁判要旨:1.对于骗税型走私犯罪的罪名适用应当厘清牵连犯的适用范围,准确进行罪数评判。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实施骗取出口退税,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然而,和骗取出口退税存在关联的犯罪行为,并非一律成立牵连犯并予以择一重罪处罚,而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两个犯罪行为是否具备牵连犯的本质特征。骗取出口退税与走私行为存在时空关联,但二者之间不存在常态化、高度伴随的牵连关系,不成立牵连犯,当以数罪并罚,实现刑法对犯罪行为的全面评价,进而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2.已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在庭审中对指控事实提出辩解的,应从程序、实体两个层面,定性、定量两个维度,综合认定被告人是否成立认罪认罚、认罪认罚的成立阶段、价值意义及从宽处罚的幅度,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避免对技术型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错误地予以从宽处罚。


附:1.赵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广西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6.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宣告无罪案

7.夏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8.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9.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0.刘某甲等12人走私贵重金属、骗取出口退税案

整理:王林娟

排版:王林娟

审核:徐权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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