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有问必答66|侦查人员与当事人是同学,其能否办理该案?是否需要回避?

发布日期:2024-05-20 浏览次数:583

引言

近日,有家属问,刑事案件中,侦查人员与当事人是同学,其能否办理该案,是否需要回避?

回避,是指专门机关工作人员因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退出刑事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问:侦查人员与当事人是同学,是否需要回避?

答: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故此,当侦查人员是当事人同学并非必须得回避,而是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才适用回避。




律师提醒

第一,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第二,有利害关系,是指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査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虽然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但本案的处理会涉及其比较重大的利益。

第三,其他关系,是指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査人员是当事人的亲戚、朋友、同学、战友,或者与当事人有个人恩怨以及其他利害冲突等情况。需要指出的是,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査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并非必须回避,只有在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况下,才适用回避。



法条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参考文献

卞建林、李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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