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有问必答62|什么是“四类案件”?

发布日期:2024-05-14 浏览次数:259

引言

“四类案件”是指那些在性质、影响等方面具有重要特征的案件,最早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后相关的文件又对四类案件进行了细化。那么“四类案件”具体有哪些呢?


问:什么是“四类案件”?

答:“四类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

  (四)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律师提醒

第一,“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对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的;具有首案效应的新类型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等敏感案件。


其中,“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主要指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或者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需要通过司法裁判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的案件。“对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主要指人民法院受案和审理过程中,侦查、公诉机关或者社会舆论对案件定性、处理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合议庭内部有分歧意见,不能视为“存在较大争议”。


第二,“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当事人或者被害人人数众多,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存在激化社会矛盾风险的;具有示范效应、可能引发后续批量诉讼的;可能对特定行业产业发展、特定群体利益、社会和谐稳定产生较大影响的。



实践中,一些案件虽然所涉“人数众多”,如物业纠纷、涉及同一保险公司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但多数属于简单系列案,不存在群体性事件或激化社会矛盾风险,不宜认定为“四类案件”。


第三,“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近三年类案生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与本院正在审理的类案裁判结果可能发生冲突,有必要统一法律适用的;本院近三年类案生效裁判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


第四,“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利害关系人实名反映参与本案审理的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并提供具体线索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实名反映案件久拖不决,经初步核实确属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的;有关部门通过审务督察、司法巡查、案件评查、信访接待或者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法官可能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承办审判组织在“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反映存在违反规定干预过问案件情况,可能或者已经影响司法公正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审判辅助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可能或者已经影响司法公正的,参照上述情形监督管理。


需要强调的是,对法官违法审判行为的反映、投诉和举报,须实名提出并提供具体线索,经人民法院初步核实后,认为可能或者已经影响司法公正的,才能纳入“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实践中不能仅因存在投诉、举报就启动相关措施,干扰法官依法履职。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1〕30号)

 二、本意见所称“四类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

  (四)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三、“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对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的;具有首案效应的新类型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等敏感案件。

  四、“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当事人或者被害人人数众多,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存在激化社会矛盾风险的;具有示范效应、可能引发后续批量诉讼的;可能对特定行业产业发展、特定群体利益、社会和谐稳定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近三年类案生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与本院正在审理的类案裁判结果可能发生冲突,有必要统一法律适用的;本院近三年类案生效裁判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

  六、“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利害关系人实名反映参与本案审理的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并提供具体线索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实名反映案件久拖不决,经初步核实确属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的;有关部门通过审务督察、司法巡查、案件评查、信访接待或者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法官可能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承办审判组织在“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反映存在违反规定干预过问案件情况,可能或者已经影响司法公正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审判辅助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可能或者已经影响司法公正的,参照上述情形监督管理。

《<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二)关于“四类案件”识别标准



整理:王林娟

排版:王林娟

审核:徐权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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