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问答01|​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无责”辞退员工?

发布日期:2024-04-18 浏览次数:79

问:近日有某大型医院负责人咨询其单位职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多次考核不合格,多次拒绝参加医院组织的培训,还威胁医院,这种情况下,企业如何“无责”辞退员工?

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企业有权与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者在程序合法的情况下,不需要提前通知员工,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过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第一,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入职时应明确录用条件,如果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需要在试用期内做出考评,并及时将考核结果告知员工。若员工过了试用期转正后,就不能再依据该条解除合同。


第二,企业在适用严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有证据证实是员工严重违规,否则可能被认定违法解除。而员工的哪些行为达到“严重”的程度,实践中没有明确,不过企业可以从员工的主观过错,违规行为的重复频率等综合考量。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对员工严重违规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第三,对于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情况,企业应结合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对于失职、舞弊行为事实进行认定及留存证据,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且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体现出来。


如果企业依据第四十条规定辞退员工,必须要经过以下流程:


第一、确认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因企业经营范围、工作内容不同,所以法律并未对“不能胜任工作“做出详细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并确保劳动者知悉这些考核标准,注意保留劳动者知悉的相关证据。也可以将对员工的考核结论作为依据,而且这一考核结果需要向员工告知。还可以对员工的工作表现做出概括性总结,便于支撑企业认为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这一结论。


第二、要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岗;企业一旦确认员工无法胜任工作之后,需要先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岗。如果没有进行培训或者调岗,就直接将其辞退的话,就构成了违法辞退。


第三、对劳动者再次进行考核,并且确认其仍然无法胜任工作;


第四、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或者向其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并且支付经济补偿。


律师提醒:企业在进行无责辞退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提前通知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同时,企业需要确保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避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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