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有问必答44|哪些情形下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发布日期:2024-03-26 浏览次数:576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一些法定情形,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同时控辩双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那么,哪些情形下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问:哪些情形下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庭前会议规程的规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一)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法条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一)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二十七条 控辩双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提出申请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

第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对于证据材料较多、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或者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等情形的,可以决定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

控辩双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当说明需要处理的事项。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决定召开庭前会议;决定不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整理:王林娟

排版:王林娟

审核:徐权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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