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有问必答36|刑事案件领域中对女性的“专属”保护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4-03-08 浏览次数:590

引言


今天是一年一度的国际妇女节,妇女节是世界各国妇女争取和平、平等、发展的节日。在刑事领域,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对于女性均有其特殊规定,是体现了保护女性的一种方式。


问题:刑事案件领域中对女性的专属保护有哪些?

答:一、《刑法》中的专属保护

1.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2.怀孕的妇女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应当宣告缓刑。

3.规定罪名:强奸罪、拐卖妇女罪、收买被拐卖妇女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侮辱妇女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二、《刑事诉讼法》中的专属保护

1.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2.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3.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4.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5.怀孕的妇女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三、《看守所条例》

1.看守所应当配备女工作人员管理女性人犯。

2.对男性人犯和女性人犯,应当分别羁押。

3.押解女性人犯,应当有女工作人员负责途中的生活管理。


法条依据

《刑法》

第四十九条、七十二条、两百三十六条、两百三十七条、两百四十条、两百四十二条《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三款

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

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三款

第二百六十五条

《看守所条例》

第六条第二款

第十一条第二款

第十四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END


整理:王林娟

排版:王林娟

审核:徐权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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