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开设赌场罪案例及裁判要旨

发布日期:2024-03-07 浏览次数:546

引言

前面已经梳理了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开设赌场罪的认定案例及裁判要旨,现在梳理开设赌场罪赌资数额、主从犯、变相牟利、犯罪团伙等的认定以及证据审查等案例及裁判要旨。

一、赌资数额的认定

01入库编号2023-16-1-286-001

华某某等人开设赌场再审案——关于网络赌博中赌资数额的认定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司法解释对于重复投注的网络赌博如何计算赌资数额未作出规定。如果重复计算,则和线下网络赌博赌资计算方式产生巨大偏差,不利于贯彻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02入库编号2023-06-1-286-003

邵某等人开设赌场案——“百家乐”网络赌博犯罪中可以使用洗码量认定赌资数额

裁判要旨:在“百家乐”赌场平台中,洗码量是赌博平台与下级代理之间进行利益分配的基础性数据,可以客观地反映被告人在开设赌场期间操纵参与“百家乐”网络赌博的真实交易量,同时根据行规,账号使用人亦根据洗码量与平台结算。故对于此类案件,应以涉案赌博账号中的洗码量而非最初投入额作为赌资数额及构成“情节严重”的认定依据。03 入库编号2023-06-1-286-013

郑某某、彭某、羊某某开设赌场案——网络赌博的赌资数额计算裁判要旨:实践中,网络赌博对赌资累计的认定应坚持“罪责刑相适应”“主客观一致”的原则,不能机械地将其中“实际支付资金数额”扩大理解为“每次转账上分就视为实际支付了一次资金数额”,并以此作为“《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中,赌资数额累计的一次资金数额”。更不能将其中“实际支付资金数额”缩小理解为“实际赌本作为赌资数额”,并以此作为“赌资数额累计的资金数额”。

二、主犯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3-06-1-286-005

梁某甲、陈某甲等开设赌场案——开设赌场罪主犯的认定

裁判要旨:被告人为境外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虽然该行为在开设赌场犯罪过程中起到帮助作用,但其在共同犯罪中却起到组织、领导作用,可以认定为主犯。

三、证据审查

入库编号2023-06-1-286-005

梁某甲、陈某甲等开设赌场案——开设赌场罪主犯的认定

裁判要旨: 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中,一一对应的证据收集标准确实难以达到。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相关言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记录被害人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量、涉案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的电子数据、书证等证据材料,在审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全案证据材料,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

四、变相牟利行为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3-06-1-286-002

翁某某开设赌场案——利用网络棋牌平台开设赌场中“变相牟利”行为的认定

裁判要旨:利用网络应用开展棋牌活动并收取费用的行为是否属于开设赌场变相牟利的行为,应结合行为人主观认知和客观行为综合考量。行为人明知参赌人员系为赌博利用游戏应用,仍为其建立微信群并设定赌博规则,在一定时间内持续组织、管理不特定多数人,通过网络棋牌游戏软件进行赌博,并以限定群内人员虚拟游戏币购买渠道、消耗规则、现金兑换规则等方式变相收取参赌人员费用而非法获利的,属于变相牟利,应视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行为。

五、犯罪团伙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4-04-1-286-001陈某福、易某福等34人开设赌场一案

——开设赌场型犯罪团伙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旨: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开设赌场,没有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六、区分与诈骗的差别

入库编号2024-06-1-286-001

郭某峰等开设赌场案——准确区分开设赌场行为与诈骗行为

裁判要旨:应准确区分开设赌场与诈骗行为,注重从参与人主观是否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物进行判断。两罪在犯罪构成上有本质区别。从主观方面看,参与赌博人员明知赌博活动规则,其处分自己财物时未产生错误认识,交付财物时明知处置后果;而诈骗犯罪的被害人对活动规则或内容并不了解,其在处分财物时产生了错误认识,导致主动交付财物给犯罪分子,且有时并不了解处置后果。

附:人民法院案例库——开设赌场罪的认定案例及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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