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协警拷走实习律师”事件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发布日期:2024-02-05 浏览次数:243


2024年2月1日,一名网名“永葆热爱的小柴”发布文章“要求查房人员出示警察证后,我被背拷至派出所”,文中称其因让查房人员出示警察证件而被对方强行用手铐带走,该文一发出便引发网友广泛关注。

(图片来源:央广网)


随后,2月2日,菏泽市公安局发布情况通报,对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

(图片来源:菏泽公安微信公众号)


据悉,这名网名为“永葆热爱的小柴”原是西南政法大学毕业生,现为一名实习律师,在其所写的文章里,可以看出“协警”的一些行为涉及违法违规。


01拒绝出示警察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等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其身份。据现有证据材料,该实习律师并无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出现,只是配合警察调查,同时也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五条 第二款 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证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4.《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02辅警独立办案


根据菏泽市公安局发布的情况通报可知,网传“协警拷走实习律师”中的涉事者晁某亮、聂某为辅警,而根据《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辅警不能单独执法,不能执行刑法强制措施,不能保管武器、警械。而在该事件中却出现辅警单独执法,并且使用警械拷走该实习律师,明显违法。


【法律依据】

1.《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四条  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第九条  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单独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辅警从事的其他工作。



03不当使用警械“手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有其特定条件,其针对的是违法犯罪分子或重大犯罪嫌疑人,且是在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等危险行为时。而本事件中,这些民警、辅警查房是因为酒店存在登记不规范问题,实习律师只是配合调查,其本身并未违法犯罪。使用手铐拷走实习律师,明显违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八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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