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有问必答21 |刑事案件罚金已交纳但还在失信名单中,应如何去除?

发布日期:2024-01-31 浏览次数:695

问:刑事案件罚金已交纳但还在失信名单中,应如何去除?


答:罚款已经交纳完毕,您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失信记录。具体的操作流程可以参考以下步骤:

1.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您需要按照当地执行法院的规定提交申请书。

2.进行审核。执行法院会在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您的申请进行审核,核实您的罚款情况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其他失信记录等。

3.解除失信记录。如果审核通过,执行法院会将您的失信记录进行解除。如果审核不通过,您可以进行复议或者提交进一步证据。


问:法院驳回撤销申请后如何救济?


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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