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明细

发布日期:2024-01-26 浏览次数:451

2024年合肥市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患者死亡的,赔偿数额估计在100万(医方全责),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统计数据整理而成以下赔偿明细,仅供参考。

1、医疗费: 根据医疗费发票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营养费:50元/天

依据:《2018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高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标准的通知》


3、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

依据:《2018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高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标准的通知》


4、护理费:174元/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5、 误工费:根据职业收入确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6、死亡赔偿金:以47446元为基数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023年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46元。


7、被扶养人生活费:以26832元为基数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8、丧葬费:49325元

法律依据:《(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9、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80000

依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得高于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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