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有问必答 15 | 行政机关采集的证据可以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吗?

发布日期:2024-01-23 浏览次数:417


问: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吗?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作为刑事证据:

1、经法庭查证属实;

2、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法条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5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视为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3条:公安机关接受或者依法调取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经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4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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