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有问必答 09 | 网络开设赌场、跨境赌博案件,怎么判?
发布日期:2024-01-09 浏览次数:521
问:网络开设赌场,跨境赌博案件,怎么判?
答:
01 近年来,网络开设赌场与跨境赌博犯罪活动极大地侵害了公民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传统刑法规定无法快速适应赌博犯罪的新变化,因此两高一部相继出台多部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活动。
刑法对传统的开设赌场罪规定如下:根据《刑法》第303条第二款的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为赌博犯罪提供了新的活动空间,因此两高的司法解释将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担任代理的营利行为确立为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
02 刑法中“情节严重”在两高一部的规范性文件中有具体规定,如下表所示:
03 最近几年,跨境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也日益猖獗,呈高发态势,2020年两高一部出台了惩治跨境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具体规定了跨境赌博犯罪的认定标准、关联犯罪认定、赌资数额认定、管辖等问题,其中规定了跨境开设赌场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参照适用之前颁布的有关赌博犯罪的规范性文件。
04 跨境网络“赌博”让受害人家破人亡的新闻屡见不鲜,需要注意的是一些网络“赌博’犯罪是以赌博之名,行诈骗之实。开设赌场罪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手段;而电信网络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赌博”只是个幌子,实际上能控制输赢的结果。
法条依据
刑法303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20〕14号)
整理:罗佳
排版:罗佳
审核:徐权峰 王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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