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房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23-10-20 浏览次数:1156

网友:律师你好,我是去年4月份在滁州一楼盘买的期房,首付款已交,并签订了合同,但在办理按揭时银行以有信用记录为由按揭没有办下来。开发商说换个按揭银行办手续,结果在等待中,在去年8月份整个售楼部人走光了,建筑工人也全部离去。大门紧锁,后来才知道开发商资金断了,还欠承建商好几百万工程款未结结清。目前开发商本人已被滁州公安机关控制,自称投资失败,欠了上千万,这个楼盘没钱继续盖了。自去年8月停工至今,我们业主找政府多次,周旋到现在没有任何进展,今年8月就是交房期限了,肯定是拿不到房的。目前我手上只有盖财务章的首付款收据,及合同复印件(原件一个都没有)。请问律师我该如何维权?

律师:如果延期交房,开发商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才能免责,否则都应承担相应责任。从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售人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实在不行的话,就只能联系所有业主,向政府反映,社会影响恶劣的,政府必然会出面解决。
造成根本违约的,可以退房。退房实际上是买家作为购房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其合同解除权的表现,因此肯定是可行的。认为得到了按揭贷款就无法再退房,这是不对的。
买家与贷款银行之间是一种借贷关系,买家与发展商之间是一种房屋买卖关系,两者虽有关系,但完全是两种独立的法律关系,所以对买家的解约权并没有任何妨碍。买家向银行贷款与向亲戚朋友借钱,其性质是一样的。作为债权人,银行或其他机构、个人都只有权要求买家按约还款,但无权干涉买家的解约权利。
按照《合同法》,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或者因为工期、材料等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 提供证明。如果开发商不能出具有关权力部门裁定公告,业主可依据购房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条款,按交付期限计算赔偿违约金。
对于延期交房,购房人在购房时是不能预见的。防范风险的最好办法就是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明确合同条款内容,签署完善的购房合同是解决纠纷的关键所在。
购房合同大多是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格式合同,其中的条款已被开发商接受,那么,如何在已制订好的条款中维护好购房者自身的权益?如果赔付标准需 要双方约定,应约定多少为宜呢?这并不存在一个固定的数字,而是根据各个项目的现实差异,开发商承担的违约责任各不相同。
房屋交付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在购房合同中,对于各项房屋交付条件及程序应分别作明确约定。购房者应该仔细阅读所签署的购房合同中对逾期交房的约定条 款,了解自己的各项合同权利。在与开发商进一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的同时,如房屋交付仍遥遥无期,应该咨询律师,通过法律手段彻底解决纠纷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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