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记录能作为证据吗

发布日期:2023-10-20 浏览次数:3168

微信的聊天记录能否成为有效证据,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1)聊天记录完整性的证明;

(2)对方真实身份的认定。

先说一下“聊天记录完整性的证明”

聊天记录保存在用户的设备中,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家服务商保证用户设备中的聊天记录无法被第三方修改,并愿意对保证承担法律责任。事实上,许多软件自身就提供了删除或部分删除聊天信息功能,有些软件还提供了虚拟聊天的功能。

下面是一段微信聊天记录,左边是原始内容,右边是删除对方一些回复的操作:

在聊天记录中,某句对话的删除,可能会造成全文意思表示的改变。另外,在实际使用中,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可能出现某句对话的丢失或延迟,此时,有可能出现对话顺序的错误,破坏全文的真实意思表示。

另外,网上出现的一些搞笑聊天记录,有些并不是真实的聊天信息,而是使用一些虚拟聊天软件制作的情节片段,这些对话片段,在画面截图中很难判断真伪。

因此,你无法证明聊天信息内容完整,未被篡改。即使聊天记录可以备份、恢复,你也无法证明信息的内容完整。因为很多时候,篡改聊天信息,恰恰是使用“备份->修改备份数据的内容->以恢复数据的方式将修改后的内容覆盖回去”以实现对聊天信息进行篡改操作的。下图就是对微信聊天记录备份、恢复的操作界面,电脑版的微信提供了该功能。

你可能会提出“是否可以由服务商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这个问题。如果服务商愿意为你提供聊天记录,聊天内容的完整性是可以证明的,但目前为止,微信以及本文提及的所有服务商都不会为民事纠纷提供任何用户数据。下面是微信服务商对法院调取数据的回函:

这封回函以“不保存”为由,委婉回绝了法院的调查函。

阿里巴巴的马云对类似情况的回复更为直接:“如果任何国家的政府出于国家安全或反恐原因来找我们,我们会进行合作,如果是打击犯罪,我们也会合作,但其余的情况,不行!我们是企业,这些数据非常珍贵,我们无法估量,如果信息泄露,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

而苹果公司对FBI的强硬回复则是:“以反恐的名义也不行”。

在现阶段,理论界的大部分观点都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与实际操作性的,对聊天记录的认可,仍然取决于裁判者的主观判断,例如,淘宝对买卖双方的交易聊天,只认可阿里旺旺的聊天记录,对微信不认可,而经常在淘宝购物的买家也默认一个规则,如果对方让你使用微信交流,基本上可以判断对方是准备骗你了。

对某类即时通讯软件的认可,取决于裁判者的主观判断,诉讼中,法官有可能认可微信,而不认可facebook,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不能责怪裁判者“无知”,因为,即使是最顶尖的技术人员也无法掌握所有即时通讯软件的特征。

现阶段,在电子证据的鉴定方面,全世界都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即使是世界顶级专家都不敢轻易表态(不是学术论证,而是做出承担法律责任的结论),这部分内容我会在《由华南虎造假事件谈电子证据鉴定的尴尬》一文中在给大家详细讲解。

写到这里,突然想到了某段无厘头电影的片段“你说是真迹就是真迹了?好,我现场给你花一幅真迹”,现实的庭审中,如果控辩双方都是技术专家,很有可能出现这一幕画面。

再说一下“对方真实身份的认定”

还是以“微信”为例,在微信中,可以查看对方的信息,如下图:

可以查看的内容如下:

(1)昵称,如“喝水的熊”,可以任意修改,改成“玉皇大帝”也没人管;

(2)微信号,不能修改,但注册时可任意设置;

(3)电话号码,这个好像可以提供真实身份,现在电话号码都实名制了,微信注册也需要短信认证,但事实却不是这样的,在现阶段,实名制的漏洞暂且不提。我只给大家说一下合法匿名注册微信号的方法,微信是允许国外用户注册的,许多国家的手机号码并不是实名制,如果你出国旅游或朋友出国旅游.... 好了,就说这么多了。

现在的“电信诈骗”如此猖獗(中国电信,对这个词多次提出过抗议),取证困难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注意,“电信诈骗”是刑事案件(可怜的中国电信),侦察机关在取证时有很多法律赋予的特权,而民事案件的取证是没有特权的。

因此,在民事诉讼状中,服务商不会为你的聊天记录提供任何方式的证明,现阶段也没有具体的司法鉴定规范,认可与否,取决于裁判者的主观判断。(不要抱怨,科技进步给人们带来的行为变化与行为规范的调整必然存在一个时间差,而我们现在正是处于这个时间差中)

如果你仔细阅读了本文,并且看了本系列的前四篇文章

《手机中的短信可以作为证据吗》

《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

《照片作为证据时的注意事项》

《录像作为证据时的注意事项》

你会发现做为电子证据的短信、录音、照片、录像(调取第三方监控除外)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数据的保存方式是“当事人自我留存”,而数据未被篡改的证明是“它就一直存放在我的手机里,我发誓从来没改动过它”。(最先进的科技,与最原始的信用体系,在此刻完美结合)

换位思考,如果你是法官,如何面对电子证据?

如果控辩双方是一对小夫妻,争议的内容是对方是否XX,你如何认定双方出示的短信、录音、照片、录像。

如果控辩双方是两个“黑客”,你又如何认定双方出示的电子证据。

最后,给大家一些建议

(1)对不了解的事物,不能想当然,要主动学习

(2) 对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事情,最好事先请教专业人士,在不确定的情况下,最好使用传统方式,比如,面谈,签订纸质协议。不要因为担心对方嘲笑自己out了,就按对方提供的方式去做。

(3)现在的犯罪分子都是“热爱学习”的“好学生”,很多人的传统自我保护方式,在这些“好学生”精心设计的圈套中,不堪一击,大家要跟上时代的步伐,除了使用法律武器,还要使用知识武器保护自己。

本系列还有两篇文章,内容是关于网页、论坛、电子邮件的取证。与短信、录音、照片、录像不同,网页、论坛、电子邮件的特征是“数据由第三方留存”,因此取证的重点是证据的保全。感兴趣的同学可以继续关注。

题外话

短信、录音、照片、录像的证据效力从本质上说是一样的,判断其是否具有证据效力的标准,只是单纯的评估其造假的难易程度。当事人自我留存的方式,以及没有基于数学、密码学的严谨验证架构,注定了这些取证方式会逐渐退出主流的证据舞台。

最进正在构思一个新的系列,内容涉及到,数据验证、数字证书、非对称加密、区块链等知识;领域涉及到,法律、金融、计算机等行业;文章定位为科普文章。做为一个数学还不错的文科生,我有信心进行一次自我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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