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医评论】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 漏诊医院是否担责?

发布日期:2021-12-08 浏览次数:419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因此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以达到优生优育的终极目的。孕前体检是优生的通行证,也是夫妻双方生活和谐幸福的保障。孕检不同于一般体检,在孕检中,可以检查出夫妻双方是否有影响优生、优育的问题,防患于未然。但现实中,往往会有各种非优生优育的情况发生。

 

案情介绍:

王某称其自怀孕后一直按照医院的检查要求在某医院做围产保健检查,整个孕期均显示正常。但在新生儿出生后不久出现四肢活动不佳等身体不良状况,后被确诊为法洛氏四联症,属于复杂性先天性心脏病。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论为某医院在王某22周行四维彩超系统检查时,未检出新生儿复杂的心脏畸形,属于漏诊,存在医疗过错;但彩超检查不会造成新生儿“复杂的先天性心脏病”的发生,该医疗过错与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并无因果关系。 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现原告诉诸法院,要求某医院赔偿新生儿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近30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律师点评:

本案中,我认为争议的焦点为医院的漏诊行为是否与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存在因果关系?如有因果关系,如何担责?如没有因果关系,是否需要承担其他责任?

因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其不存在医疗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医疗过错、医疗损害和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只要证明有一个侵权构成要件不成立,侵权责任就不能成立,就能够免除其赔偿责任。本起医疗纠纷,经鉴定医方存在漏诊过错,但与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并无因果关系,至此难道就认为医方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对此我不认同。

法洛四联症是临床上一种较常见的发绀型先天性心脏病,约占全部先天性心脏病的10%~15%,大多数病人出生时伴有呼吸困难、进行性发绀、发育迟缓、活动耐量较同龄人差,同时伴有蹲踞这一特征性姿态。胎儿出生后3~6个月出现发绀,发绀随着患者的年龄增长逐渐加重,同时出现喂养困难,目前该疾病的治疗方法以手术治疗为主而且对于有症状的新生儿和婴儿应该尽早行根治手术有报道指出,经过根治手术治疗的患者生存率分别为1个月100%193%593%

同其他超声诊断相比,四维彩超可以实时的观察人体内部器官的动态运动。因此超声科医生可以检测和发现胎儿的各种异常,从血管畸形到遗传性综合征,四维彩超能够多方位、多角度地观察宫内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且可以为早期诊断胎儿先天性体表畸形和先天性心脏疾病提供准确的科学依据。患者作为就诊方,医院作为诊疗方,双方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医方有责任在患者做四维彩超时,提供符合诊疗护理规范的检查和诊疗行为,主动告知孕妇或其家属胎儿的真实情况以及相应的治疗方案。

综上所述,在本起医疗纠纷中,经鉴定医方存在漏诊行为,也就是医疗过错,没有检查及诊断出胎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虽然这与损害后果之间并未因果关系,但是却侵犯了作为胎儿父母的知情权、优生优育选择权以及使新生儿丧失了在生产后及时得到针对性诊治的可能性,致使新生儿遭受不必要的伤害,也让新生儿的父母花费巨额的医疗费用,同时面临巨大的精神压力,因此我认为医院作为有医疗过错的医方应当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点评人简介:郑春艳律师,毕业于安徽医科大学法学(医事法学)专业,安徽省律师协会会员。现任(全国优秀、安徽省十强律师事务所)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就职于大型公立三甲医院从事医患纠纷控制与处理工作多年,并担任过安徽省商会调解中心、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执业多年来,办理了诉讼与非诉案件百余起,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职业态度服务于多家企业及个人,最大范围的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郑春艳律师,办理业务认真负责有耐心,平时也注重法律知识的积累,能够熟练掌握处理法律事务的技巧,擅长处理医疗纠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等各类疑难复杂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擅长领域:医疗损害,婚姻家事,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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