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的责任承担及损失赔偿范围

发布日期:2023-01-09 浏览次数:439

裁判要旨

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身体健康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和从事民事活动的重要保证。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就是保障公民身体机能和器官不受非法侵害。因医疗活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关乎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医生在执业时必须具有高度注意义务,患者在诊疗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审理有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案件时,应仔细分析案情经过、医疗机构的过错等因素来核定损失并作出责任划分,依法作出正确的裁判。对于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刘某某因外伤入住金乡县某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左肱骨骨折、桡神经损伤。刘某某于6月11日出院后至上海某医院就诊。7月15日入住济宁市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肌电图检查示:左侧桡神经损害(左侧桡神经创口下完全损害)。刘某某认为因金乡县某医院医疗行为造成刘某某损害。

裁判结果

金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金乡县某医院于2021年5月28日为刘某某行闭合复位外固定架固定术,经依法委托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认为金乡县某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其医疗过错行为与刘某某左腕部及左手指背伸功能障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建议为10%-40%)。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及鉴定人员具备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具备客观性和科学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以及金乡县某某医院的过错程度,酌定其承担30%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标的的保险”。金乡县某医院在某保某分公司投保医疗责任保险,某保某分公司应当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刘某某的损失经计算合计126,640.29元,按金乡县某医院与某保某分公司保险合同的约定,由某保某分公司在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126640.29元×95%=120,308.27元,余款6332.02元由金乡县某医院负担。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在医疗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各项费用合计120,308.2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金乡县某医院赔偿原告刘某某各项费用合计6332.0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公民的生命健康应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公民的健康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并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有被扶养人的,还应赔偿被抚养费人生活费。

二、医疗活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关乎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医生在执业时必须具有高度注意义务,避免患者遭受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若患者在诊疗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标的的保险。


承办法官:孙跟立

案例编写:赵   莹

编辑:王军升

审核:李庆菊

终审:周正天


来源:“金乡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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