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因一果”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相关裁判规则
发布日期:2023-01-04 浏览次数:618
“多因一果”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并无意思联络,但所做出的数个行为偶然结合使同一受害人产生损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医院的诊疗行为、患者的原发病情等多种因素共同造成患者损害后果,就是典型的“多因一果”情形。本文整理了“多因一果”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相关裁判规则及法律法规,供读者参考。
►裁判规则
1. 导致患者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是多因一果,故医院应对其过错诊疗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与其原因力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徐甲、徐乙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复杂性之特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参与度大小等,应以有医疗专业资质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主要判断依据。导致患者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是多因一果,故医院应对其过错诊疗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与其原因力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案号:(2022)豫民申238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 2022-09-11
2. 人民法院在确认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后,应划分责任范围后确定赔偿责任——国某与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导致患者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致其骨折,医院未及时诊出骨折,导致患者骨折部位错位加重,构成“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在确认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后,应划分责任范围后确定赔偿责任。
案号:(2021)甘民再40号
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 2021-07-01
3. 对于多因一果导致损害的情形,应根据各方过错大小、原因力比例确定赔偿责任——李某与某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存在原发疾病、个人体质及诊疗过错等共同作用导致损害发生的多因一果的问题。每一个原因对损害后果所产生的作用力是不同的,对于多因一果导致损害的情形,应根据各方过错大小、原因力比例确定赔偿责任。而对医院在诊疗行为中的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实际上就是确定医院的诊疗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到的作用,以便于确定医院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
案号:(2020)陕民申3093号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 2020-12-31
4. “多因一果”致人损害的情形,应当由各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即应首先按照“一果”的标准确定死者可以获得的全部赔偿数额,然后再确定“多因”各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且“多因一果”情形下的赔偿数额应与“一因一果”情形下的赔偿数额一致——王某与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交通肇事行为与医疗过错行为,两个侵权事实作为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不具有时空同一性,并表现为相互继起、各自独立、但互为中介。故死者的死亡后果系上述两个侵权人无意思联络的分别行为间接结合在一起,相关助成而发生的同一损害后果,符合“多因一果”致人损害的情形。“多因一果”致人损害的情形,应当由各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即应首先按照“一果”的标准确定死者可以获得的全部赔偿数额,然后再确定“多因”各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且各侵权人各自承担的赔偿数额之和不应超过死者可以获得的全部赔偿数额,即“多因一果”情形下的赔偿数额应与“一因一果”情形下的赔偿数额一致。
案号:(2020)宁民申749号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
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 2020-12-07
5. “多因一果”侵权行为,应当按照各个责任主体的过错与侵权行为对损害后果原因力的大小承担按份责任——某医院与游某、白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案例要旨】能够确认受害人的死亡是由两个原因造成,一是侵权人驾驶摩托车撞伤受害人,二是医疗机构对受害人的医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过错。司机与医疗机构在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的情形下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属于法律上的“多因一果”。本案讼争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与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交通事故侵权人致伤受害人的行为在本案中仅作为前述“多因一果”中的原因力来考察,以便确定医疗机构的责任大小,而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处理并不能成为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前置条件,保险公司对交强险的赔付也与酉阳县医院应承担的医疗过错赔偿责任没有关联。
案号:(2014)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356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 2014-09-26
6. “多因一果”的情形,医院就其过失医疗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其医疗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限——王某父母诉甲、乙、丙三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多因一果案
【案例要旨】患者死亡的损害结果是药物本身的不良反应、患者病情进展迅猛(与自身抵抗力、营养状况有关)、医方的医疗过失等多个原因导致的,属于典型的“多因一果”。医院就其过失医疗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其医疗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限。
来源:鲁为主编:《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指引与实务解答》 ,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7. “多因一果”侵权,各方应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易某诉医院医疗过错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多因一果”通常是,几个与损害结果有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与一个同损害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当事人被他人故意伤害后送至医院发生医疗损害,属于“多因一果”,各方应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承担各自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3年10月11日
8. “多因一果”侵权,法院应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确定医院的部分损害赔偿责任——毛某某诉华容县某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又遭受医疗损害,属于典型的“多因一果”侵权,法院应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确定医院的部分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2012年5月23日
►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十一条 委托鉴定书,应当有明确的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鉴定的事项和要求进行鉴定。下列专门性问题可以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一)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二)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三)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的义务;(四)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五)患者损伤残疾程度;(六)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七)其他专门性问题。鉴定要求包括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人的组成、鉴定程序、鉴定意见、鉴定期限等。
第十二条 鉴定意见可以按照导致患者损害的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或者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表述诊疗行为或者医疗产品等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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