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新生儿窒息死亡,医院赔偿130万

发布日期:2021-10-21 浏览次数:431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新生儿窒息死亡,医院赔偿130万

【承办律师】徐权峰 金亚太律所党支部副书记、金亚太律所高级合伙人、医法通大健康律师团队首席律师

储博刚 医法通大健康律师团队秘书长、专职律师

【关键词】新生儿  窒息死亡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赔偿130

一、案情简介

2018年101日,原告夏某因“停经37+1周,无产兆”入住被告**医院,入院前体检证明显示产妇及双胞胎胎儿各项指标均正常,后原告于104日分娩一活男婴,状况良好,2小时后又娩出一活女婴,但因女婴心跳较弱、出现严重窒息,转院后经另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夏某某认为,被告**医院在其生产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女婴出现严重窒息,女婴出生后被告又抢救不当,转院不及时,最终导致女婴死亡。该女婴死亡结果与**医院诊疗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遂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办案经过

安徽金亚太律师徐权峰接受当事人夏某某的委托为其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为女婴申请尸检,固定证据。后通过反复审查病历材料,徐权峰律师认为女婴出生时系活产,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据此徐权峰律师向某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相关人员的财产, 经*市医学会鉴定,认为本病例属一级甲等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徐权峰律师对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不满意,结合多年办案经验,认为被告应当承担90%以上的过错责任,遂申请再次鉴定,经鉴定,*省医学会认定该病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鉴此,被告**医院主动向法院申请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三、代理思路

接受委托后,徐权峰律师通过审查病历资料,及时与原告夏某某沟通,经过分析案情和研究证据后,徐权峰律师发现**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构成医疗事故。

首先徐权峰律师发现X医院在原告生产之前未及时发现胎心异常,采取正确的处置方式。其次**医院在夏某生产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处理不当导致胎儿窘迫的诊疗行为。然后在胎儿娩出后,**医院也未及时进行气管插管纠正缺氧,并延误救治时间。最后徐权峰律师也发现**医院在病历管理上存在记载前后矛盾、不合常理等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情形,部分医护人员执业证的注册类别和注册地点不一致,下级医院、乡镇医院医护人员越级执业的情况,在相应的经验、培训没有积累跟进,影响医疗安全。

四、裁判结果

原被告双方经多次沟通后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夏某某130余万。

五、律师点评

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胎儿是死胎还是活胎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从出生时开始。如果分娩前死亡的胎儿还未脱离母体,就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无法主张死亡赔偿金,但如果能够证明胎儿在娩出时是活体,就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

截屏2021-12-29 18.19.05

此外,鉴定对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起着关键的作用,通过鉴定,可以对医疗过错,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有清楚的认识。它不仅直接影响医患双方的责任比例,与当事人的受赔偿金额紧密相连,关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法官在审理判决案件时所依据的重要证据。鉴定结果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了案件判决结果,几乎能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通过两次医疗事故鉴定,被告所负责任由主要责任上升到完全责任,徐权峰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附该案民事裁定书)


微信图片_20221216123405微信图片_20221216123203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该内容非常好 赞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