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李某某诉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2-11-15 浏览次数:556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当事人依法申请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7日,原告李某某在被告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进行体检,彩色超声影像报告单超声描述为双侧乳房对称,外形未见异常。双侧乳房各组织结构层次清晰,左乳2点钟方向可见低回声结节,大小约7×5mm,余腺组织较均质,呈细蜂窝较强回声;超声提示为左乳结节,BI-RADS3类;建议乳腺外科就诊,定期复查B超,密切随访。2020年6月18日,原告再次在被告处检查,彩色多普勒检查报告单超声描述为双侧乳房对称,外形未见异常。双侧乳房各组织结构层次清晰,腺组织较均质,呈细蜂窝状较强回声。左乳1点半方向距乳头24mm可见一大小约26×17mm混杂回声团块,境界不清,形态不规则,内部回声不均匀,可见少许血流信号,动脉阻力指数约0.81。双侧乳腺导管未见扩张。双侧乳腺组织未见异常彩流信号。双侧腋窝未见明显肿大的淋巴结及其它异常回声。超声提示为左乳实质性肿块,BI-RADS4b类。原告随即在被告处住院治疗,于2020年7月4日出院,住院期间在全麻下行左乳肿块切除术+左乳癌改良根治术+SLNB,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及保暖;2、定期换药,出院三周后来我院复诊化疗;3、不适随诊。后原告分别于2020年7月20日、8月10日、9月1日、9月21日、10月12日、11月2日、11月23日、12月14日在被告处进行术后化疗。原告在被告处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27413.96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苏大司鉴中心[2021]医损鉴字第9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在对患者李某某的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2、患者李某某目前左侧乳房缺失等后果系其自身疾病的转归,与医方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本次鉴定不应对其伤残等级、三期及护理依赖程度、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鉴定。
2021年12月17日原告对苏大司鉴中心[2021]医损鉴字第94号鉴定意见书提出书面异议,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21年12月29日对原告就苏大司鉴中心[2021]医损鉴字第94号鉴定意见书提出的异议作出书面回复。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鉴定人出庭,鉴定机构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指派鉴定人张志湘、杨丽以视频出庭方式出庭,并对原告提出的问题予以回复。
二、争议焦点
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及参与度?
原告认为:
原告出于对被告专业医疗水准的认可和信任,连续三年在被告处定期体检,体检套餐均包含了双侧乳腺彩超,却未能体检出乳腺疾病。尤其是2020年5月27日与6月28日间隔仅仅21日的两次检查中,却出现了完全不同的检查结果,由结节变为乳腺癌。正是因为被告的重大过错,导致原告治疗时机的延误,病情快速恶化,最终采取手术切除治疗和化疗才得以挽救,导致原告身体、精神受到毁灭性损害和伤害,在经济上也遭受重大损失且该损失将持续扩大。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身体受到损害具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对于原告李某某的诊疗行为没有任何过错。
法院认为:
原告因体检、左侧乳腺浸润性小叶癌,先后多次在被告处体检及住院治疗,有体检报告、出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医患关系成立。因本案属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涉及专门性问题,故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21]医损鉴字第9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明确被告的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与原告左侧乳房缺失等后果无因果关系。虽然原告对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但鉴定机构已经进行了合理解释,且鉴定人员已出庭接受质询,针对原告提出的问题逐一作出合理解释。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系专业的鉴定机构,其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结构完整,论述清晰,且无证据证明其鉴定程序存在瑕疵,其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纳。综上,依据现有证据,在被告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与原告左侧乳房缺失等后果无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2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鉴定费用10800元(已交至鉴定机构),由原告李某某负担5400元,被告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负担5400元。鉴定人出庭费用1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来源: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皖0202民初1976号,选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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