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维权,除了医疗事故鉴定,还可以这么做!
发布日期:2022-10-26 浏览次数:524
有网友反映,她父亲在一家县医院做胃镜检查,术后发生胃出血,经过抢救和ICU治疗,最终老人因失血性休克,引发DIC(弥散性血管内凝血)去世了。
网友说老人做过检查后当晚腹痛难忍,但值班医生没有查看病情,就给开了“酮咯酸氨丁三醇”这种止痛药,而这个药的说明书中注明“活动性消化道溃疡、出血是用药的禁忌症”。
患者家人随后在当地卫健委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最终认定医院构成医疗事故,承担次要责任,这个结论给这家人随后的诉讼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
如果诉讼不能达到满意效果的话,其实还可以试着向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投诉举报,只是需要注意一些细节,接下来,监督君就给大家支几招。
NO.1针对文章开头提到的案例,家属可以关注两点:
一是,医生在工作中应该严格遵守相关工作制度,医院和上级部门制定的这些制度中,是否有规定医生在值班时,需要对术后或者危重患者密切观察、及时处理病情?还是可以不经过亲自诊察,单凭护士汇报就开具止疼药这类处方呢?
二是,为消化道出血、腹痛的病人治疗时,使用说明书上把这种症状列为禁忌症的止痛药,是不是违反了某些临床技术规范?
NO.2医疗事故鉴定后,构成医疗事故的,不管是承担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师法》等相关规定,涉事医院和医生都会受到行政处罚。
《医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NO.3医生在诊疗过程中,特别是进行一些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该及时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等,并取得书面同意。如果制度制定不完善、落实不到位,或者没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医生和医院都要承担责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NO.4医生如果为了逃避责任,伪造、篡改病历,诉讼时会直接被认定为存在过错,而且还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这样的案件,监督君已经报道几起了。
医生偷偷改病历,还仿冒家属签名!结果付出了惨重代价!
某三甲医院的内镜科医生,在给病人做结肠镜检查时,造成了患者肠穿孔,医生由于担心构成医疗事故,就隐瞒了病情,也隐瞒了给患者做了结肠修补手术的事实。不幸的是,患者手术后用于结肠修补的钛夹脱落,造成了腹膜炎。这时候,医生又造了一份结肠修补手术的知情同意书,还仿冒了家属签名。鉴定结果一出来,妥妥的伪造病历!这样一来,后续诉讼中,医院败诉,涉事医生还要受到暂停执业,甚至吊证的处罚!
病历代签后果有多严重:赔偿22万,行政处罚1.5万!
2020 年 12 月,高女士向三门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举报:她的父亲高某于 2020 年 4 月 3 日在某医院进行“左侧人工膝关节置换手术”,4 月 6 日凌晨去世。家属在患者病历中发现同一签名多种笔迹!高某死亡后,医患双方发生了医疗纠纷,后来双方达成医疗纠纷调解协议,“医方授权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患方与该医疗纠纷有关的各种费用 22.5 万元,患方自愿放弃此次纠纷主张的其他权利”。该医院对负有代签名的责任人杨某、马某、王某每人罚款 500 元,并通报全院。高女士继续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报。经调查,该医院未按照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最终被给予“警告并罚款 15000 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卫生监督观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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