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判实践分析 ——兼论纠纷产生原因及防范对策(二)

发布日期:2022-08-24 浏览次数:439

三、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原因分析

(一)患方原因

1.公众健康需求增加、权利意识提高。

从上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地域分布我们可以了解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对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具有重要影响—发展水平越高,医疗纠纷的发生率通常就越高;从其时间分布来看也足以佐证这一结论。究其原因,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医学技术的进步,人们的健康需求日益旺盛,接受医疗服务人数和频次增加,使得医患之间接触增加,这便使医患纠纷频发的可能增大;加之大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增强,导致医疗损害纠纷呈现出迅速增长之势。

2.“医疗消费主义”观念的负面影响

由于医患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患者及社会大众对医学发展的局限性认识不足,加之“消费主义”观念影响,导致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产生了“医疗消费主义”的价值观念。所谓“医疗消费主义”是指将医疗服务本身当作一种目的,而把患者自身置于消费者之地位,认为只要是付出了代价进行消费,就应当取得令其满意的“服务”结果,形成了“花钱即看病”“花钱看好病”的固定思维。然而医学本身是一门不断发展的经验学科,任何阶段都存在着诸多医学难题,这就与患者所认为的“医院万能”“医生万能”这一极高心理预期不相符。由于患者对疾病治疗不良后果的接受度大大降低,导致在有所不满意之时认为医方存在过错,终使得医患之间矛盾冲突不断。

3.医患之间信任缺失。

由于在医患之间存在医学知识和信息资源占有的不对称,患者处在相对弱势和被动的位置,再加之对医生的高角色期待,遂形成了医生的高权威和高支配的地位;在此情形下,较为理想的医患关系即为:医生基于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尽心为患者服务,并能得到患者的理解与尊重,而患者对医生的诊疗行为充分信任,认为其会进行为自己救治。概言之,医患之间具有良好的信任基础。但近年来医患纠纷的持续增加,医生收红包、暴力伤医等影响医患相互信任的事件频频曝出,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对此进行大肆渲染、造谣,助推医患信任走向破裂。加之多数医生由于任务繁重,诊疗过程中医患沟通不够,对患者也缺乏人文关怀,就容易让患者产生“医生医德缺失、责任心不强、技术水平有限”等想法,进而产生排斥情绪,如隐瞒病史、不遵医嘱、不配合检查治疗、拖欠医疗费用等不当行为,成为医疗纠纷案件爆发的导火索。

(二)医方原因

1.诊疗程序繁琐复杂、成本高昂。

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诊断和治疗更加精准,进而提高了对患者疾病的治愈率;但另一方面,就需要愈加漫长的检查和判断过程和更加多的辅助检查。这在相当程度上提高了患者就医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加之医疗损害产生之后,医方通常要面临巨额经济赔偿,导致多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下诊断时产生畏惧情绪,较多地考虑医疗机构和自身的利益,害怕因遗漏某些检查导致误诊、漏诊而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作出诊断之前会要求“能检尽检”,而未能设身处地替患者着想。这样一来更是增加了患者就医的成本、延长了诊疗程序。

2.追求经济利益而背离医院“公益性”。

我国的公立医院的法律性质是事业单位法人—非盈利法人的一种,国家对公立医院的发展定位为:要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基本定位……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可见,公益性是公立医院的本质属性。私立医疗机构虽然作为营利性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但由于其从事的医学领域本身的社会性和医疗服务本身的公共产品属性,故其具有一定的公益性。

但是由于政府对公立医院的财政投入少、政府的主导责任缺失,同时又下放了经营自主权,公立医疗机构拥有了收支结余的索取权;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公立医院自身利益膨胀、营利动机强烈,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导致“以药养医”“以检养医”问题的产生,忽视了其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与其公益性定位相背离。私立医疗机构由于其本身的经营性定位,则更容易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丢失其公益属性。

3.过度医疗增加了患者就医的成本与风险。

“过度医疗”是指在诊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所实施的不恰当、不规范、脱离病人病情实际的检查、治疗等医疗行为。如前所述,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因为害怕因漏诊误诊而承担法律责任以及追求经济利益等,导致过度医疗行为广泛存在。其在加重“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的同时,更可能因对患者实施了非必要的检查项目、药物治疗甚至进行不必要的手术,而导致不可逆的人身损害,进而导致医患纠纷的发生。

(三)医疗卫生保障原因

1.医疗资源总体短缺、空间分配不均。

我国人口占世界总人口比例为21.5%,但医疗卫生费用支出仅占GDP5%,世界排名仅第145位,暴露出我国对医疗卫生财政支出的不足、医疗资源总体短缺的弊病。除总量短缺外,受我国经济发展的区域差异影响,我国医疗资源的分配也存在地域分配不均、城乡分配失衡的问题:在区域分布上,医疗资源主要集中在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西部地区相对短缺;在城乡分布上,医疗资源主要集中在城市,而农村医疗资源较为短缺。正是由于医疗资源分布的不均,尤其是优质医疗资源不断向北上广深等区域中心城市集中,导致中西部地区、农村地区患者为追求大医院、专家号、高精医术而向大城市、东部集中,导致这些地区的医疗系统超负荷工作,而西部、农村地区则出现相对过剩的局面,这就极大程度上增加了医疗纠纷产生的风险。因此均衡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医疗资源配置,对于缓减如今激化的医患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2.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保障体系不完备。

我国目前缺乏一套系统完整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法律体系,现行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作为医疗侵权的责任纠纷案件有总体性的规定外,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两部行政法规对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有规定外,并无法理对此进行专门规定。然即使是前述的两部法规所规定的程序,仍存有缺陷。一是其规定的发生医疗纠纷后通常先由医院协商处理,这对当事医院和医生而言无疑都是一种压力与负担,并且难以为患者所信服。二是进行医疗鉴定的医疗纠纷鉴定委员会也在医院卫生行政部门主持下开展工作,其鉴定公正性也难以得到患者与公众的认可。近年来,我国的法律体系虽不断健全,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也愈加完善,但目前仍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科学合理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流程和管理办法,导致阶段的医患纠纷解决未能实现预期的教育效果,进而引导医患关系良性发展。

3.医技人员数量供不应求。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无论是总量还是人均数量均有较大差距,导致无法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保障需求。正是由于医技人员的相对短缺、导致其工作负荷加大,导致在医疗过程中出现差错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加之由于工作负荷大,在诊疗过程中必然缺乏与患者的沟通和给予患者更多的人文关怀,则很容易产生医疗纠纷。



(作者何涛  徐毓婕来源:《医学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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