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医疗损害鉴定相关法律之新认识———司法鉴定与医学会鉴定比较(二)

发布日期:2022-08-02 浏览次数:335

mp;quot;, "PingFang SC", "Hiragino Sans GB", "Microsoft YaHei UI", "Microsoft YaHei", Arial, sans-serif; font-size: 14px; letter-spacing: 2px;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8px; white-space: normal; caret-color: rgba(0, 0, 0, 0);">、《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试行)》的比较



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由中华医学会制定并于202141日起施行现将该规则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进行比较有比较有分析才能有新认识。

一般性比较。从一般性角度来看,《通则是以20152016年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为依据起草并由司法部颁布的;而《规则是以2021年国家卫健委关于加强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通知为依据起草并由医学会颁布的由于通则的决定机构及颁布机构较高因此司法效力较高规则颁布时间较晚较新详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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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总则的比较。从总则角度我们仍可窥见两者之间的差异和联系。其一,《通则》的目的和定义在于司法鉴定,而《规则》的目的和定义在于医疗损害,因此 《通则》的适用范围远远大于《规则》。其二,《通则》的鉴定原则除了科学、公正 以外,还要求守法、独立和客观,而《规则》的鉴定原则除了科学、公正以外,还要求同行评议。其三,《通则》《规则》对于鉴定人的要求、保密和回避条款基本上是一致的,而《通则》更强调鉴定人负责制。最后,对于监管,《通则》做了明确的规定,而《规章》没有明确的条款。具体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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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委托与受理方面的比较。对于鉴定的委托和受理,《通则》要求仅接受办案机构的统一委托,不受地域限制;而《规则》是接受医患双方、医调委和法院的委托,仅受理本省、区或直辖市的委托。二者的受理时间规定均为7日内,而不接受委托的情形条款,《通则》有7。微信图片_20220802181035

(四)关于鉴定实施方面的比较。首先,《通则》要求由本机构的鉴定人组成鉴定小组;而《规则》要求由专家库中抽取,二者均要求3名鉴定人或以上。其次,对于回避的情形以及处理程序、检材、鉴定过程、鉴定意见、完成的时限、终止鉴定以及补充鉴定的规定,两个法 规规定均基本相同。此外,《规则》有单独的关于中止鉴定的规定情形,同时虽对于重新鉴定的情形没有进行说明,但规定重新鉴定资质要求较高,而《通则》明确规定为5种情形,资质规定为不低于原来机构。详见表4。微信图片_20220802181556

(五)关于鉴定意见书方面的比较。就鉴定意见书的出具格式、数量、履行手续和意见书补正情形等内容来看,两个法规基本一致。见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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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方面的比较。对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两个法规基本相同,但《通则》相较于《规则》来说,其纪律规定更为详细明确。见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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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收费方面的比较。《通则》和《规则》中涉及收费的条文不多,以另行规定为主。见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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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附则及其他项目的比较。就附则及其他项目的规定来看,两者存在较大的差异。关于专家库的比较,《通则》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基本上由鉴定机构自行建立,而专家入库条件、入 库专家调整情形也没有予以进一步规定;而《规则》对于涉及专家库的条款都有明确规定。同时,《规则》对于鉴定材料保存及归档都有明确的规定,如存档期为20年,集中电子材料上报中华医学会。具体见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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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总结性比较。《通则》的鉴定效力、鉴定范围、法规依据鉴定采信力、受理地域和范围均大(强)于《规则》。《通则》鉴定形式公开透明,实行鉴定人负责制,有法定义务必须出庭,并受到明确、严格监管;而《规则》鉴定效力、鉴定范 围、鉴定依据、采信力、受理地域及范围较(弱),鉴定形式半公开、透明,鉴定采取鉴定集体负责制,虽明确规定有出庭的义务,但由于实行鉴定集体负责制,出庭的人选有相互推诿之嫌,故不愿出庭。而就鉴定监管的问题,《规则》没有进一步进行说明。见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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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9个方面对《通则》和《规则》进行了比较。从上述比较中可以看出,《规则》出台时间较晚,内容新颖,是 参考《通则》形成的且专门适用于医疗损害鉴定。其特点是具体细致地规定了专家库的建立和应用,并强调在医学会的统一领导部署下形成医疗损害鉴定网络系统。但就鉴定各层面的监管而言,似乎未予明确。这些进步是值得我们在今后的司法鉴定活动中学习和借鉴的。

今年是《民法典》生效元年,包括其他的法律法规也将陆续颁布和实施,我们应该进行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在司法鉴定活动中牢固树立新法理念,并融入到具体实践中,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和用法。


(作者:刘伟国、霍家润、王伟国、曹磊、徐东东,来源:《中国卫生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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