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认定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发布日期:2021-12-03 浏览次数:448


关于印发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15〕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军区、各军兵种联(后)勤部卫生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 
  为进一步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我们组织对2004年印发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2004〕285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见附件,可以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现予以发布实施,请你们组织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原《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2004〕285号)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药品器材局 
2015年7月24日


  附件: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pdf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该内容非常好 赞一个